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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国际货物运输货物保险

发布时间:2024-05-13

陆上运输货物始于19世纪末期,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得到较快发展。目前,在欧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内陆国家,通过陆上运输运送国际贸易货物所占的比重相当大。

陆上运输货物始于19世纪末期,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得到较快发展。目前,在欧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内陆国家,通过陆上运输运送国际贸易货物所占的比重相当大。我国对周边国家的进出口货物,基本上也是通过铁路运送的,对东欧国家的进出口货物采用铁路运输的比重也很大,对港澳地区除少数采用海运外,大多采用铁路运输,还有部分货物是采用汽车通过公路运输的。


与海洋货物运输可能遭受的风险不同,陆上货物运输的风险有其自身的特点,较常见的陆上货物运输的风险有:车辆碰撞、倾覆或出轨、公路、铁路坍塌、桥梁折断、道路损坏以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雷电、洪水、暴风雨、地震、火山爆发、霜雪冰雹等自然灾害。此外,海上运输时可能发生的偷窃、短量、破损、渗漏、战争、罢工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陆上运输时也同样存在。但是,陆上运输一般不涉及海上运输时可能产生的共同海损问题,而且,按着保险业的习惯,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业务只要因发生承保责任内风险所致的损失,一般都予赔偿,不再区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这就决定了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是不同的。


陆上运输主要包括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两种,其运输工具主要是火车和汽车。国际上保险公司对于采用人力车和牲口驮运等落后工具运输货物的风险一般不予承保。我国现行的陆上运输货物险条款也明确规定以火车、汽车为限。


根据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此外,还有适用于陆地冷藏货物的专门保险——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其性质也属于基本险。在附加险中,除仅适用于火车运输的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火车)条款外,海运货物保险中的附加险在陆运货物保险中也均适用。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是货物保险运输的一种。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开始计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火车和汽车为限,其主要险别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是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


(一)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

1.承保责任范围

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的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此外,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的责任范围除了陆运险的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以上责任范围均使用于火车和汽车运输,并以此危险为限。


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2.责任起讫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陆上运输货物险的索赔时效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二)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


1.承保责任范围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Frozen Products))是陆上运输货物险中的一种专门险,其主要责任范围除负责陆运险所列举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在运输途中损坏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解冻溶化而腐败的损失。但对于因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而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腐败或损失以及被保险冷藏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未能保持良好状况,整理、包扎不妥或冷冻不合规格所造成的损失则除外。一般的除外责任条款也适用本险别。


2.保险期限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陆运以及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入仓库为止。但是保险责任的最长有效期限,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车站后10天为限。


3.索赔时效

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

(三)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是陆上运输货物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方可加保。对于这种陆运战争险,国外私营保险公司大都是不保的。我国为适应外贸业务需要,保险公司接受加保,但目前仅限于火车运输,若使用汽车运输则不能加保。加保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需另缴付一定的保险费。


加保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后,保险人负责赔偿在火车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或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但是,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以及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造成的损失除外。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海运战争险相似,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时为限,即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火车时开始。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则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计算满48小时为止;如在运输中途转车,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均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日午夜起计算满10天为止。如货物在此期限内重新装车续运,仍恢复有效。但要指出,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作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在货物卸载该地火车时为止;如不卸离火车,则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地当日午夜起计算满48小时为止。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除战争险外,还可加保罢工险,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相同,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如仅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