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
发布时间:2024-11-17
海上风险除了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还有可能带来大量的费用支出。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续运费用和额外费用。
(一)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我国《海商法》第240条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未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外支付。保险人对前款规定的费用的支付,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本条规定的费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海上保险中的施救费用必须按照下列条件处理。
(1)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受让人,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标的物遭受的损失。
(2)施救费用包括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受损而支出的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
(3)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4)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之外以另一个保险金额为限。
(5)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

(二)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并取得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在各国保险法或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一般都列有保险人对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的规定。救助费用往往是共同海损费用中的一种。
在海上救助中,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都列在救助开始之前或在救助过程中订立救助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
1.雇佣性救助合同
雇佣性救助合同的特点是,不论救助是否有效,均按规定的费率(固定金额、工作时间)付给救助费用;同时,救助工作在遇难船指挥之下进行。
2.“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No Pay)救助合同
“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的特点是,救助费用是在救助完成之后,根据救助效果、获救财产价值、救助工作危险程度和技术水平,以及救助工作时间和耗费的费用等,通过协商或仲裁来确定,如果救助没有效果,便不付给报酬。救助人为了保证其在救助之后获得报酬,一般都要求被救方提供担保,对未提供担保的被救财产,救助人享有留置权。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区别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施救是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所采取的行为;救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进行的。
(2)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保险人对施救不论有无效果都赔偿;保险人对救助采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3)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施救费用的范围是货物本身保额+保额;救助费用不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
(三)续运费用
续运费用(Forwarding Charges)是指因保单承保风险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运输在非保单载明的目的地港口或地方终止时,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卸货费用、仓储费用及继续运往保单载明的目的地港口的费用等额外费用。
(四)额外费用
额外费用(Extra Charges)是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保险标的受损后,对其进行检验、查勘、公证、理算或拍卖受损货物等支付的费用。一般只有在索赔成立时,保险人才对额外费用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公证、查勘等是由保险人授权进行的,不论索赔是否成立,保险人仍需承担该项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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