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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注册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13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是指报关单位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是指报关单位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两种。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属于备案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凡是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均可直接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3)《企业公章和报关专用章备案登记表》。

(4)《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内资企业提供)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国税)原件及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8)《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10)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呈批表。


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海关会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设立条件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必须先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手续,再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手续。办理注册登记许可手续,首先要具备报关企业设立的条件如下。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条件等。


然后,向驻地海关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用于证明满足报关企业设立条件的材料如下。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3)《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5)国税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9)《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10)《报关单位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

(11)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海关在接到申请后,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全的,要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提交的材料符合有关规定,则海关做出受理决定。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材料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接受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2.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在实践中,由于国际货物贸易的范围大,报关企业常常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外从事报关服务,这就需要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在其他直属海关办理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需要的条件如下:

(1)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

(2)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3)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4)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5)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6)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7)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8)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行为记录。


3.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


当然,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也可依法变更、延续和注销。同时,做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也可以依法撤销其注册登记许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所需材料如下。

(1)《报关单位变更申请表》。

(2)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变更文件复印件(报关企业涉及许可项目变更的提供)。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进出口收发货企业提供)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生产企业提供)。

(5)变更后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提供)。

(6)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内部公告(涉及人员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7)《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书》或《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或《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书》。

(8)《报关单位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变更企业名称、海关编码的提供)。

(9)填写完整的《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涉及人员变更的填写)和《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10)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材料。


4.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撤销与注销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

(1)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必须被注销。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报关企业或其跨关区分支机构依法终止的。

(3)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