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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的对比

发布时间:2024-11-17

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双重性,因为承租人根据定期租船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取得对船舶的调动权和使用权。

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双重性,因为承租人根据定期租船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取得对船舶的调动权和使用权。另外,承租人租赁船舶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承运第三人的货物,且合同中有许多条款是直接规定货物运输的,因此它又具有运输合同的某些特征。其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区别。

(1)在定期租船情况下,出租人一般不直接对货主负责而仅对承租人负责;而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就是承运人,应该对约定航次的运输任务直接负责。


(2)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租金通常按照租金率乘以租期来确定,除了支付租金外,承租人还要负责船舶的营运费用;而航次租船的运费是按照整船包价或货物数量(重量)乘以运费率计算的,承租人除支付运费外,仅负担约定装卸费、滞期费,其他费用均由出租人负担。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由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和管理船舶,承租人享有使用和收益权并负责船舶营运;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员的配置和船舶营运均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只取得船舶或舱位的使用权。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为了将船舶用于海上运输、旅游或其他经营以获取利润;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租用船舶主要是为了完成特定的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