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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订立与履行

发布时间:2024-11-17

航次租船洽谈,实务中常委托租船经纪人进行。经纪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在接受委托与洽谈期间一般不会透露下家或上家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给对方,当洽谈进入签约阶段,才会通知委托方有关上家或下家的名字等。作为货运代理人,应了解与遵守市场运作规则。

(一)合同签订步骤及条款

(1)航次租船洽谈,实务中常委托租船经纪人进行。经纪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在接受委托与洽谈期间一般不会透露下家或上家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给对方,当洽谈进入签约阶段,才会通知委托方有关上家或下家的名字等。作为货运代理人,应了解与遵守市场运作规则。


(2)船舶出租人,寻找下一租约通常在本航次最后卸货港或距离航次结束大约两星期前,货主或其代理人承租船舶应提前了解、掌握货物备妥情况,通过各种信息渠道掌握本区域范围内可提供的船舶运力,包括船舶种类、吨位、载货与营运性能,现在的位置、动态与状态,租约情况,以及现有的市场行情等,以决定是否接洽或与谁接洽谈。船舶出租人或者经纪人有可能同时得到数宗询盘,经过比较会舍弃货物未备妥者、或过高货运要求者或与自己经营目标不相一致的询价个案。


(3)洽谈的第一阶段,主要围绕货物种类、数量、装运港与目的港、出运时间,是否有合适船舶或舱位,以及船舶能否在指定时间抵达装运港等基本意向;运价、装卸效率与装卸费、滞期费与速遣费、佣金等相关性费用。运价的讨价还价的范围一般在上下30%之内,否则洽谈可能难以继续;租船合同格式的使用等。


第二阶段,围绕租船合同格式内容进行增减和修改,以适合该航次的特殊要求“金康”格式,在每行文字旁者标有行数,以方便个性增删并通知对方。第三阶段,签署合同的前两个阶段可能是背靠背或面对面的洽谈;而后一阶段则通常是面对面的行为,即合同各方已知道自己的对方。


(4)合同一旦签署,双方都有履行义务与责任。作为货运代理人,事先应充分了解船舶出租及其船舶、经营等的基本情况、租约格式和内涵,事后应信守承诺。同时,应关注船舶出租人的行为与船舶动态,关注货物的交付、装卸及运输整个过程,直至运抵目的港和收货人完成提货事项。

(5)航次租船常见的合同纠纷。航次租船活动常见的合同纠纷及原因,主要表现在:合同要求承租人指定安全港口或泊位,承租人可能不熟悉装货港或卸货港的环境和特殊情况,使合同船舶装卸过程发生“坐底”或其他损坏事件,引致纠纷。


(6)至装货港或前一航次合同卸货港至装货港的一段航程,称为预备航次。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即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合同中关于出租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预备航次。有的合同规定了船舶开始预备航次的日期,或船舶应以合理.的速度尽快完成预备航次,而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不得非法绕航,也不得进行无须立即实施的修理。


(7)船舶在解约日之前未到达装货港,无论承租人是否已行使解约或不解约的选择权,并不意味承租人在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中必定能胜诉,除非这时船东有违约行为,如:虚报船舶的所在位置,在预备航次中未实施“合理航速”;不合理绕航;预备航次中因航行过失引起却不能免责,如碰撞等。


(8)对船舶装卸货物要进行监督。如果船舶以故意行为延长装卸时间,那么对所拖延的时间损失有理由拒绝支付滞期费。对货物特性、装卸要求与运输保管,应事先作了提示,确保货物正确积载。如通风口的布置,止移板的安放等。


(9)一旦合同签署,货运代理人应保持与出租人或其代理人或船舶出租人的密切联系,随时全面掌握船舶动态,实施合同规定的条款与要求,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二)航次租船合同订立与履行应注意的事项

(1)不论是出租人还是其经纪人都应遵守租船市场运作规则。

(2)寻找下一租约应在本航次最后卸货港或距离航次结束前若干时间内发出询盘或还盘。

(3)在同时得到几宗货运需求的询盘情况下,应首选与自己经营目标与要求相一致的询盘。

(4)租船合同条款应符合航次的特殊要求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5)签署合同后双方都应信守承诺,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6)及时、正确地处理履约期间的意外、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