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发布时间:2024-11-17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是指货主或货运代理人以承租人的身份向船舶所有人租用船舶或舱位运输约定货物,明确船舶提供、货运条件、要求以及运费支付,规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书面契约。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1.航次租船合同是货物运输合同
当事人之间虽以租船的形式订立合同,但其目的在于货物运输,即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货物运输。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属于运输需方和运输供方。

2.航次租船合同是特定船舶和船舶运力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基于合同指明的特定船舶的运输,出租人必须提供约定的船舶进行运输。若约定船舶不能参与运输,则合同不能履行。除了约定的船舶还包括船舶载运能力和使用时间也需要按照约定的要求,满足约定的需要。在整船租用时,是以船舶的载运能力,或者船长“宣载”的数量为依据。而在非整船租用的航次租船中,按约定的货量为准。
对船舶运力的租用还表现在占用的时间上,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许用装卸货的时间,若装卸货作业时间超过约定的时间,承租人要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反之,承租人提前完成,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3.航次租船中船舶、货物的航行管理与货物运输组织与营运相分离
在航次租船运输中,出租人负责船舶的配备,船舶适航、适货,船舶供应、装备,进出港口费用的支付,货物的在船管理等航行管理工作;承租人负责组织货源,安排航线、港日,联系装卸作业等货物运输组织工作。
4.航次租船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对第三方无效
航次租船合同仅约定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第三方不产生权利,也不发生义务。收货人是承租人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确定。收货人不是承租人的,收货人不能通过航次租船合同向出租人主张权利,也不对出租人承担合同义务,只能根据承运人签发的运单的内容确定收货人与承运人(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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