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及组织形式和设立
发布时间:2024-11-17
《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指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法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服务往往影响着委托人的直接利益,那么,对于在我国建立一家货代企业,需要何种组织形式,企业管理等问题有什么注意点呢?本小节将对货代企业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解析。
目前,经修正多次的《实施细则》对此相关性质规定如下。

企业命名标志:《实施细则》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要符合国家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征,其名称应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物流"等字样
运输企业:《实施细则》,国际货运运输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
经济组织形式:国际货代企业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组成。与进出口贸易或者国际货运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运企业中控股,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控股。
小知识
目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形式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非常少见。
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组织形式做出越来越准确的定位,而面对不断发展和扩展的行业规模,现今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国际货代企业的设定规则条件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申请资格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承运人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2.设立条件
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设立国际货运企业。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有稳定货源的单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请项目中占大股。
3.法定注册资金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4.经营条件
《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1)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取得外经贸部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而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4)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5.经营范围
(1)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7)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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