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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单证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4-11-17

“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是审单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准则,是保障安全及时收汇的重要前提,必须予以重视。

“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是审单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准则,是保障安全及时收汇的重要前提,必须予以重视。出口商和议付银行要密切配合,加强预审工作,切实提高单证质量,尽量把问题解决于货物出运之前。


若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提交的单证构成不符单证,若是属于个别细微或者打字拼写方面的错误、单证份数不足而造成的,一般可以进行更正或重制的,银行应将单证退回出口商重新办理。对于无法更正而又来不及修改信用证时,议付行应从维护国家信誉,防止和减少经济损失出发,与出口商协商,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电提方式

议付行用电报向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经开证行复电同意接受后,按正常手续处理寄单、收汇。一般单证不符属实质性问题而金额较大时使用此种方式,单证掌握在我方手中,比较稳要。

(2)表提方式

议付行将单证不符点主动在索汇通知书格式中提出,经开证行同意接受后付款。对于一些难以消除不符点而情况又并不严重的单证,在得到进口商同意时,出口商可以向银行提交赔偿担保书,承诺在开证行拒付时赔偿议付行的损失。

议付行据此议付并向外寄单索汇。但这种赔偿担保书只是出口商与议付行之间的事,对开证行并没有约束力。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来证规定单到开证行付款的情况。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其特点是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在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证的前提下,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其性质属于银行信用。应该说在满足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利用信用证付款既安全又快捷。


但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强调“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如果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提供的文件有错漏,不仅会产生的额外费用,而且还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对安全、及时收汇带来很大的风险。


事先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出口合同规定或无法办到的信用证条款及时提请开证人(通常为进口方)进行修改,可以大大避免今后不符合信用证规定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