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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货物通关运输

发布时间:2024-11-17

通常情况下,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结关手续,买方应负责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结关手续。

通常情况下,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结关手续,买方应负责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结关手续。但若按照EXW贸易术语成交时,买方要在卖方国家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和结关手续;若按照DDP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要在买方国家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和结关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可能要遭到禁止出口或卖方有可能要遭到禁止进口的风险。


因此,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在对方国家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应使用EXW术语,而应采用FCA。在采用DDP贸易术语时,如卖方不能在对方国家直接或间接办理进口手续和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时,则不应使用这种术语,而应使用DDU术语。


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在按某种贸易术语成交时,应根据双方商定的条件,在该术语后做一些附加说明。例如,在按EXW术语成交时,如买方希望由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经卖方同意,应在上述术语之后附加“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文字说明。又如按DEQ术语成交时,如双方商定由卖方办理进口结关并支付进口关税,则应在DEQ术语后附加“关税已付”字样;反之,应附加“关税未付”字样。这样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责任,避免履行合同时产生争议和纠纷。

签订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时,海运货物运输的船舶承租人及出租人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作为承租人或其经纪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


例如: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那么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应约定“FO”条款(即船舶出租人不负担卸货费用条款);再例如买卖合同中订明FOBST条款(即舱内收交货和堆舱、平舱费条款),租船合同中的运输装卸费条款应为“FI”(即舱内收货条款,船舶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条款)或“FIO”(即船舶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货费条款)等条款。


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是一件无足轻重的事情。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承运人的人。


根据上述解释,在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不是这样,为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