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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单应当由谁填写?委托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填写航空货运单的,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04-24

航空货运单应当由谁填写?委托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填写航空货运单的,由谁承担责任?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一式三份。”该条第四款规定:“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承运人托运货物时不大可能亲自填写航空货运单,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是使用托运书请求承运人或者代理人代替填写航空货运单的。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仍然必须对航空货运单填写的正确性承担责任。

2.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的责任是什么?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对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在航空货运单上载人的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陈述的正确性,或者对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提供给承运人载人货物收据或者载人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记录的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陈述的正确性,托运人应当负责。以托运人名义行事的人同时也是承运人的代理人的,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对因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所提供的各项说明和陈述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外,对因承运人或者以其名义在货物收据或者在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的记录上载人的各项说明和陈述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3.航空货运单具有》那些证据价值?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收据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和包装以及包件件数的任何陈述是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除经过承运人在托运人在场时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收据上注明经过如此查对或者其为关于货物外表状况的陈述外,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收据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状况的陈述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和货物包装以及包件件数的任何陈述是所陈述事实的初步证据。但是,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状况的74

陈述不是初步证据,除非经过承运人在托运人在场时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收据上注明经过如此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外表情况的说明。托运人填人航空货运单的对海关的申报价值也不构成对承运人的初步证据。

初步证据是对事实的推断,它表达了对事物证据价值的基本肯定。但是,承运人不应当受这种初步证据推断的约束,如果承运人有相反的证据,初步证据的推断是可以否定的,例如,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少报了货物的重量或者的尺寸,经承运人检查发现后,承运人可以按照正确的重量或者尺寸向托运人收取运费;托运人发现差错后,也可以提出更正。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如果承运人有证据证明它没有收到货物,这种初步证据的推断也是可以否定的。承运人采纳并编入自己的《货物运输条件》的国际航协《货物运输条件》第5条第5.4款第5.4.4项作出了如果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所申报的货物毛重、尺寸、数量或者声明价值低于实际的货物毛重、尺寸、数量或者声明价值所计得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向承运人补足应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