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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重量有误,船方有权拒签提单吗

发布时间:2024-04-30

申报重量有误,船方有权拒签提单吗

问:托运人与天津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将两个大件货从塘沽运至雅加达,并约定运费计算方式为每立方米xx元人民币。该天津公司为二船东,原船东为菲律宾某公司。

托运人申报每件货重31吨,船方即安排了可吊100吨重的浮吊。但装船时船方发现实际每件货重41吨,远远超过申报的重量。由于货物超重,加上当时风势较大,不但增加了装货难度,而且多花了3小时装货时间,于是船方向托运人提出2万美元的索赔,否则不签发提单。而托运人则认为船方不应额外增加2万美元,更不应扣发提单。

货物运抵雅加达后,由于船方一直未签发提单,托运人未收到货款,收货人也因无提单而无法提货。船方称若托运人不支付2万美元,船方将不收运费,也不开发票。

请问:船方是否有权不签发提单?是否有权要求托运人增加2万美元?我们作为托运人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案情介绍,我有三点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海商法》和国际惯例,在货物已装船的情况下,船方有义务及时签发提单给托运人。我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在正常情况下,提单应在货物装船时,或在装船结束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签发。即使已装船的货物有问题,船方可对提单进行批注,也不得拒绝签发提单;与托运人存在其他纠纷也只能采取索赔的方式解决。所以,我认为托运人可要求船方出具提单,船方必须及时签发提单,否则须承担因拒签提单引起纠纷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其次,因托运人申报货物重量有误,的确增加了装货难度,多花了3小时装货时间,给船方造成了额外损失,故托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托运人承担多少费用为合理,要看船方有无实际损失,损失多大。建议托运人可考虑以下两点:多花3小时装货造成了多少损失?货物超重是否应增加运费等?

第三,纵观此案,应尽量避免继续扩大损失,产生更多的额外费用,增加问题的解决难度。我认为,还是争取和解为妥,即托运人承担船方增加的合理费用,船方尽早签发提单。这样,不但托运人可早日结汇,而且不至于引起因货到卸货港收货人无法及时提货,导致货物遭海关罚款或被海关没收,使本案纠纷更加复杂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