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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是否需要将货物进出口相关文件附在航空货运单上带往目的地?

发布时间:2024-11-20

托运人是否需要将货物进出口相关文件附在航空货运单上带往目的地?​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十六条规定,托运人必须在航空货运单上附上必要的资料和文件,随同货物带往目的地,以便在货物可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海关、检疫、警察或者任何其他公共当局的手续。航空货运单正本“合同条件”同样有此项规定。

因此,托运人应当了解目的地办理海关、检疫、警察或者任何其他公共当局的手续所需要的文件并将这些文件附在航空货运单上带往目的地。承运人没有对此种资料或者文件的正确性或者充足性进行检查的义务。

必须随航空货运单带往目的地的文件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一般货物必须随同航空货运单的文件

①商业发票;

②装箱单;

③对于硬木包装货物需要熏蒸证明的,熏蒸证明;

④对于需要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进出口许可证。

(2)活体动物货物必须的特种文件

活体动物货物除了必须提供一般货物的必要文件外,还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①健康证明;

②狂犬病接种证明;

③属于《瀕危野生动植物种类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濒危野生动物的,濒危野生种类活体动物进出口许可证;

④“托运人活体动物证明书”;

⑤其他必要的证明。

(3)危险品必需的特种文件

危险品除了必须提供一般货物的必要文件外,还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①“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

②其他必要的文件。

(4)植物货物必需的特种文件

对于植物货物的进口,许多国家(地区)规定不可以使用带有泥土或者稻草、麦秆等需要检疫的材料进行包扎。

植物货物除了必须提供一般货物的必要文件外,还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①植物检验检疫证明;

②始发地证明;

③必要时,进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