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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货物的基本包装和标记标志有何要求?

发布时间:2024-04-29

国际航空货物的基本包装和标记标志有何要求?航空货物主要通过承运人的代理人收运,托运人也可直接向航空公司托运货物。

不论是普通货物或者特种货物,托运人必须对货物加以妥善地包装,以使货物在正常操作和运输过程中不会被损坏或者造成货物中的内容泄漏,也不会损坏其他货物、行李、邮包和伤害人身安全或者对飞机造成危害。重件货物的框架必须能够承受了货物的重量。

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问题或者瑕疵造成的,以及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为了识别货物,托运人应当在每一票货物的所有件数的外包装上按以下方法标写运输专用标记、标志和号数(唛头):

(1)在每一件货物的外包装上写明与发票、装箱单上相同的运输专用标记、标志、号数(唛头)和与航空货运单上相同的收货人名称,街道门牌号和城市名;

(2)只把这些资料写在一件或者数件货物的外包装上,在其他件数的外包装上写上已写在一件或者数件货物外包装上能识别货物的共同标记。

包装为麻包、布包或者柳条箱的货物,应当使用有效的方式写上以上内容。

如果托运人利用旧包装运输货物的,应当将旧包装上与本票货物运输无关的旧标记标志、标签和标贴撕掉或者除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