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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运输程序

发布时间:2024-05-06

​在以CIF或CFR条件成交,由卖方安排运输时,具有以下工作程序。

在以CIF或CFR条件成交,由卖方安排运输时,具有以下工作程序。

(1)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为使出运工作顺利进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审核证中有关的装运条款,如装运期、结汇期、装运港、目的港,是否能转运或分批装运及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船籍和船级等,有的来证要求提供各种证明,如航线证明书、船籍证等,对这些条款和规定,我方应根据我国政策、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合理和是否能办到等来考虑接受或提出修改要求。

(2)备货报验。备货报验就是根据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证中有关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等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出口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冷藏货要做好降温工作,以保证装船时符合规定温度要求。在我国,凡列入商检机构规定的"种类表"中的商品,以及根据信用证、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出具证书的商品,均需在出口报关前,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申请商检。有的出口商品需鉴定重量,有的需进行动植物检疫或卫生、安全检验的,都要事先办妥,取得合格的检验证书。做好出运前的准备工作,货证都已齐全,即可办理托运工作。

(3)托运订舱。编制出口托运单,即可向货运代理办理委托订舱手续。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按航线分类整理后,及时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货主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当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出装货单时,订舱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着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缔结。

(4)保险。货物订妥舱位后,属卖方保险的,即可办理货物运输险的投保手续。保险金额通常是以发票的CIF价加成投保(加成数根据买卖双方约定,如未约定,则一般加10%投保)。

(5)货物集中港区。当船舶到港装货计划确定后,按照港区进货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托运人办妥集运手续,将出口货物及时运至港区集中,等待装船,做到批次清、件数清、标志清。要特别注意与港区、船公司及有关的运输公司或铁路等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按时完成进货,防止工作脱节而影响装船进度。

(6)报关工作。货物集中港区后,把编制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连同装货单、发票、装箱单、商检证、外销合同、外汇核销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经海关关员查验合格放行后方可装船。

(7)装船工作。在装船前,理货员代表船方,收集经海关放行货物的装货单和收货单,经过整理后,按照积载图和舱单,分批接货装船。装船过程中,托运人委托的货运代理应有人在现场监装,随时掌握装船进度并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装货完毕,理货组长要与船方大副共同签署收货单,交与托运人。理货员如果发现某批货有缺陷或包装不良,即在收货单上批注,并由大副签署,以确定船货双方的责任。但作为托运人,应尽量争取不在收货单上批注以取得清洁提单。

(8)装船完毕。装船完毕,托运人除向收货人发出装船通知外,即可凭收货单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已装船提单,这时运输工作即告一段落。

(9)制单结汇。将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结汇单证备齐后,在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议付有效期限内,向银行交单,办理结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