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单
发布时间:2024-11-22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货运单一式三份,一份经托运人签字后交承运人;第二份附在货物上,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后交收货人;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收货后签字交托运人,《海牙议定书》改为承运人在货物装机以前签字。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货运单一式三份,一份经托运人签字后交承运人;第二份附在货物上,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后交收货人;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收货后签字交托运人,《海牙议定书》改为承运人在货物装机以前签字。
货运单是双方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以及记载货物重量、尺寸、包装、件数等的书面凭证。作为货物的权利凭证,不可转让。但《海牙议定书》允许填发可以流通的航空货运单。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如果承运人接受了货物但未填写货运单,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华沙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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