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24-11-22
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托运人承担的义务有如实申报、文件完整、货物的交付和拒收。
托运人在填写运单的同时,要提交全部货物并付清运费和有关费用。提交的货物可以是整车,也可以是零担,但不得属于下列货物:
(1)邮政专运物品;
(2)炸弹、炸药和军火;
(3)不属于《国际货协》附件(四)中所列的危险物品;
(4)重量不足10kg的零担货物。
凡属于金、银、白金制品、宝石、贵重毛皮、电影片、画、雕像、古董、艺术制品和特种光学仪器等贵重物品的,均应声明其价值。
货物到达终点时,发货人有权凭单领取货物。当运单项下货物的毁损导致全部或部分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有权拒收货物,并按规定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即使运单中所载货物短少、毁损,也应按运单向承运人支付全部运费。
运送费用包括货物的运费、押运人的乘车费、杂费及与运送有关的其他费用。《国际货协》第13条和第15条的规定:
(1)发送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发送国的国内运价计算,在始发站由发货人支付;
(2)到达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到达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在终点站由收货人支付;
(3)如货物始发站和到达的终点站属于两个相邻国家且无需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且两国间订有直通运价规程时,则按运输合同订立日有效的直通运价规程计算;
(4)如货物需经第三国过境运输时,过境铁路的运输费,应按运输合同订立日有效的《国际货协统一运价规程》的规定计算,可由始发站向发货人核收,也可由到达站向收货人核收。但如按《国际货协统一运价规程》的规定,各过境铁路运送费必须由发货人支付时,则不得将该项费用转由收货人支付。
对于各国铁路之间的清算办法,《国际货协》第31条规定,原则上每一铁路在承运或交付货物时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按合同规定核收运费和其他费用之后,必须向参加这次运输业务的各铁路支付该铁路应得部分的运送费用。
关于变更合同,《国际货协》规定,发货人和收货人在填写变更申请书后,有权在协定允许的范围内对运输合同作必要的变更。
发货人的变更包括:
(1)可以在始发站将货物领回;
(2)变更到站;
(3)变更收货人;
(4)将货物运还始发站。
收货人的变更包括:
(1)可以在到达国范围内变更货物的到达站;
(2)变更收货人。
但无论是发货人还是收货人,都只能各自对合同变更一次,并且在变更合同时,不得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同时,变更合同的当事人要对因变更合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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