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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24-11-22

​《维斯比规则》共十七条,但只有前六条才是实质性的规定,对《海牙规则》的第三、四、九、十条进行了修改。

《维斯比规则》共十七条,但只有前六条才是实质性的规定,对《海牙规则》的第三、四、九、十条进行了修改。其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的各条规定仅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维斯比规则》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其中的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

1)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2)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

3)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该规定的意思是只要提单或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量以及表面状况应作为承运人按其上所载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至于提单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效力,未作进一步的规定。《维斯比规则》为了弥补上述的缺陷,在第一条第一款则补充规定,“但是,当提单转让至善意的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将不能接受”。这表明对于善意行事的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载明的内容具有最终证据效力。所谓“善意行事”是指提单受让人在接受提单时并不知道装运的货物与提单的内容有何不符之处,而是出于善意完全相信提单记载的内容。这就是说,《维斯比规则》确立了一项在法律上禁止翻供的原则,即当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后,该提单就是货物已按上面记载的状况装船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借口在签发清洁提单前货物就已存在缺陷或包装不当来对抗提单持有人。

这一补充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提单的流通与转让,也有利于维持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收货人发现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承运人只能负责赔偿,不得提出任何抗辩的理由。

(3)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涉讼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而引起。但在有些国家承认双重诉讼的权利,即货主在其货物遭受损害时,可以以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或以其侵权为由向承运人起诉。在货主以侵权为由提岀诉讼时,承运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规定。如果不能对此加以限制,运输法规中的责任限制规定就形同虚设。为进一步强调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享有该权利,《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本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如果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该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不是独立订约人)提起的,该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有权援引《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向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或代理人索赔的数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本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根据以上规定,使得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于相同的地位,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英国法院在审理“喜马拉雅”轮一案时,曾对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能否享受承运人所享受的权利作出否定的判决,认为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无权援引承运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中的条款。所以在此案后,承运人纷纷在提单上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可以援引承运人的免责或责任限制.人们称这一条款为“喜马拉雅条款”。显然《维斯比规则》的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船东的利益。

(4)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镑,而《维斯比规则》第二条规定,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同时还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千克为30金法郎,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釆用的金法郎仍以金本位为基础,目的在于防止日后法郎纸币的贬值,一个金法郎是65.5mg含金纯度为900%0的黄金。一旦法郎贬值,仍以上述的黄金含量为计算基础。在《维斯比规则》通过时,10000金法郎大约等于431英镑,与《海牙规则》规定的100英镑相比,这一赔偿限额显然大大提高。

这一规定不但提高了赔偿限额,而且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不但维护货主的利益,而且这种制度也为以后《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所接受。

另外,该规则还规定了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条件,即如经证实损失是由于承运人蓄意造成,或者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5)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海牙规则》没有关于集装箱运输的规定,《维斯比规则》增加了“集装箱条款”,以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的需要。该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集装时,则提单中所载明的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包数或件数,应视为本款中所述的包或件数;如果不在提单上注明件数,则以整个集装箱或托盘为一件计算”。该条款的意思是,如果提单上具体载明在集装箱内的货物包数或件数,计算责任限制的单位就按提单上所列的件数为准;否则就将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视为一件货物。

(6)诉讼时效的延长

《海牙规则》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交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维斯比规则》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款则补充规定,诉讼事由发生后,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这一期限可以延长,明确诉讼时效可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的规定。对于追偿时效则规定,即使在规定的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法院法律准许期间之内,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是准许的时间自提起诉讼的人已经解决索赔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状之日起算,不得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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