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如何设立
发布时间:2024-11-21
中国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中国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3)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4)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中国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1)申请书;
(2)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8)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中国设立物流中心(B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中国设立的物流中心(B型)的验收。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
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进行审核验收。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标牌。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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