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知识

国际货协运单正本填写方法

发布时间:2024-05-15

​国际货协运单共有98个栏目,其中运单、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正面未画粗线的各栏由发货人填写,包括由发货人或车站(视何人办理货物装车或车辆施封)填写的7个栏目。由海关填写1个栏目,其余由铁路(包括发运路、过境路和到达路)负责填写。

国际货协运单共有98个栏目,其中运单、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正面未画粗线的各栏由发货人填写,包括由发货人或车站(视何人办理货物装车或车辆施封)填写的7个栏目。由海关填写1个栏目,其余由铁路(包括发运路、过境路和到达路)负责填写。

①由发货人填写的栏目

第1栏发货人,通信地址

填写发货人名称及其通信地址。填写发货人名称可为发货人姓名或发货人单位完整名称。按中国铁路规定,发货人只能是商务部备案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和有外贸进出口权限的企业。外贸企业只能发运其自营货物。

向发货人返还货物或空容器时,要援用原批货物运单上的收货人名称填写。

第2栏合同号码

发货人应在该栏内填写出口单位和进口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号码。

如供货合同有两个号码,则发货人在该栏内填写出口单位合同号码,进口单位合同号码可填写在第6栏内。

第3栏发站

填写运价规程中所载的发站全称。如系专用线或专用铁道装车,应在发站后以括号注明专用线或专用铁道名称。

向发货人返还货物或空容器时,应以原运单中的原到站为发站。

第4栏发货人的特别声明

发货人可在本栏中填写自己的声明,例如以下声明:

修改运单(不超过一栏或相关的两栏)时,注明所做的修改并签字或加盖戳记证明。

运送家庭用品而不声明价格时,记载“不声明价格”亲笔签字证明。

在过境路上绕路运送超限货物时,注明这一绕行的路径。

取得随旅客列车运送货物的同意后,注明“货物在铁路(铁路简称)随旅客列车运送”。

易腐货物的运送方法。

关于未完成海关和其他指示的说明。

如在运单上未添附出口许可证(国家规定的特定商品),则应注明出口许可证的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和该证所在的出口国境站为哪一单位。

对货物在运送和交付时发生阻碍问题的意见。

记载授权押运人的事项。

从《国际货协》参加路向未参加路发货,记载在国境站办理转运发送的代理人,中途转运站收转代理人和最终到站的实际收货人及通信地址。

填本票货物的到达国和通过国的代理人公司名称。

填写边境口岸代理公司名称。注明由谁代理口岸业务。

第5栏收货人,通信地址

填写收货人名称及其通信地址。收货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填写收货人名称时,可为收货人姓名或收货单位完整名称。必要时,发货人可指定在收货人的专用线或专用铁路交货。往中、朝、越发货时,准许填写这些国家规定的收货人及其通信地址的代号。可以只用中文填写,向其他货协国家发货时,必须使用中、俄两种文字详细记述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下述事项可在本栏做相应记载:

从《国际货协》参加路向未参加路发货,记载“收转代理人”。

从《国际货协》参加路通过其过境路港口发货时,记载“收转代理人”。

第6栏对铁路无约束力的记载

发货人可以在本栏填写有关本批货物的记载,供收货人参考,铁路对此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发货人还可在本栏右上角处填写进口单位合同号码。

第7栏通过的国境站

记载货物应通过的发送国和过境国的出口国境站。如有可能从一个出口国境站通过邻国的几个进口国境站办理货物运送,还应注明运送所要通过的进口国境站。例如,通过阿拉山口向哈萨克斯坦运送货物时,应注明“阿拉山口一多斯特科”。过境蒙古到俄罗斯运送货物时,应注明“二连一扎门乌德(中蒙边境)、苏赫巴托一纳乌什基(蒙俄边境)”。

第8栏到达路和到站

在斜线之前,应注明到达路的简称,在斜线之后,应用印刷体字母(中

文用正楷粗体字)注明运价规程中所载的到站全称和注明到站的数字代号(如朝铁/西浦为1-028,俄铁/新西伯利亚为850609)。

在第9〜11栏各栏内填写事项时,可不受各栏间竖线的严格限制。但是,有关货物事项的填写顺序,应严格符合条例各项的排列顺序。填写全部事项时,如篇幅不足,应添附篇幅相当于运单的补充清单,并在有关栏内记载“记载事项见补充清单”。

第9栏记号、标记、号码

填写每件货物上的记号、标记、号码以及集装箱上的箱标箱号。

第10栏包装种类

注明货物的包装种类(如木箱、纸箱、铁桶等);使用集装箱运送货物时,注明“集装箱”字样,并在下面用括号注明装入集装箱内货物的包装种类。

如货物运送时不需要容器或包装,并在托运时未加容器和包装,则应记载“无包装”。

第11栏货物名称

货物名称应符合《国际货协》规定,包括:危险货物须按《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的规定(中国使用中铁《危规》品名);过境货物须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通用货物品名表》的规定;其他货物或按运送该批货物适用的发送路、到达路或《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通用货物品名表》的规定,或按贸易上通用的名称填写。

下列事项可在本栏记载:

托运木材和木柴时,发货人可填写货物的垛数和以厘米为单位的高度或以立方米为单位的体积等。

运送危险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货物名称及关于货物危险性记载(如“爆炸危险"、“易燃”、“毒”等)的下面画一红线或盖红色戳记或红色墨水填写,并注明“中铁危险货物品名表第XXX货物”。

用一份运单运送合装货物或准许混装的危险货物时,发货人应按每种货物分行记载名称、重量和件数。

如使用运送用具办理运送,发货人应在货物名称之下另写一行,注明运送用具名称。

货物押运时,必须使用正式押运员,并在发站办理押运人添乘手续,开具押运证,并应注明押运人的姓名及其他经过境站必需的证件号码。

运送超限货物时,发站记载,'在……(铁路简称)是超限货物”,并注明从车底板起的货物高度和宽度。

运送铁路机车车辆、轨道起重机.如发送路确认其适于自轮运转,发站应对此做出记载,同时应注明最大容许速度,必要时,应注明其他运送条件。

第12栏件数

注明一批货物的数量,使用集装箱运送货物,注明集装箱数,并在下面用括号注明装入所有集装箱内的货批总件数。

如用敞车类货车运送不盖篷布而未加封的货物,当总件数超过100件时,注明“堆装”字样,不注明货物件数。

运送小型无包装制品时,亦注明“堆装”字样,不注明件数。

如使用运送用具办理运送,则在运送用具名称同一行上,根据运单第11栏的填写内容注明该运送用具的数量。

第13栏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千克)

注明货物的总重。用集装箱和托盘或使用其他运送用具运送货物时,注明货物重量,集装箱、托盘或其他运送用具的自重和总重。对于大吨位集装箱,应分别记载每箱的货物重量、集装箱自重和总重。运送空集装箱时,记载集装箱自重。

第14栏共计件数(大写)

填写第12栏(件数)中所记载的件数要用大写,即货物件数或记载“堆装”字样,而发送集装箱货物时,注明第12栏括号中记载的装入集装箱内的货批总件数。

第15栏共计重量(大写)

由发货人用大写填写13栏[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千克)]中所记载的总重量或由铁路方用大写填写第32栏[铁路确定的重量(千克)]中所记载的总重量。

第16栏发货人签字

发货人应签字证明列入运单中的所有事项正确无误。

第17栏互换托盘

本栏的记载事项,仅与互换托盘有关,我国暂不办理托盘运输。

第18栏种类、类型

在发送集装箱货物时,只允许办理带有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标牌的20英尺、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注明集装箱种类、类型。

使用运送用具时应注明该用具的种类(例如:篷布、粮谷挡板、车门拴栏)。

第19栏所属者及号码

运送集装箱时,应注明集装箱所属记号和号码(如SZDU212846-8)。不属铁路的集装箱,应在号码之后注明大写拉丁字母“P”。本栏在使用中应注意写明箱子的所属者,如中铁箱、俄铁箱、货主所属自备箱。

第20栏发货人负担下列过境铁路的费用

注明根据《国际货协》第15条由发货人负担过境路费用的过境路简称,并填写到达国和通过国铁路运输代理的名称、付费注册编码和本车货物的付费码。如发货人不负担过境路的费用,则发货人应记载“无”字样。如发货人、收货人都没有委托代理人支付过境国运费,则过境国有权拒收货物。

第21栏办理种别

办理种别分为整车、大吨位集装箱,不需要者划消。

第22栏由何方装车

可由发货人或铁路装车,不需要者划消。无划消记载时,即认为由发货人装车。

第23栏发货人添附的文件

注明发货人在运单上添附的所有文件(如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动植物检疫证书、出口许可证、品质证明书、商品检验证书、卫生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和其他货物出口所必需的文件)。

如运单上未添附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许可证(国家规定的特定商品),发货人在本栏注明无须添附各文件。

如运单上附有补充清单,记载添附补充清单的张数。

第24栏货物的声明价格(瑞士法郎)

用大写注明以瑞士法郎表示的货物价格。发货人在填写本栏货物的声明价值后,即被认为参加国际货物保价运输,需交纳相应保价费用。

第25栏检查标签

采用检查标签时,必须在第二张(运行报单)和第一份补充运行报单(存根)的第25栏内.各贴附一份检查标签。检查标签应符合《国际货协》的规定。

中国铁路不采用检查标签,而将运送本批货物的带号补充运行报单的号码填入运单和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的本栏下半部,上半部不填。

第50栏附件2

根据《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托运危险货物时,必须在方框内画对角线。

如果该栏中方框和“附件第2号”字样为黑色,则发货人在根据《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托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及相反方向和过境这些国家的危险货物时,除在运单货物名称下画一横线外,同时还应在运单第一张货物名称下画一红线。

②由发货人或车站填写(视由何人办理货物装车或车辆施封而定)

第27栏车辆

注明车种、车号和所属路简称。如车辆上无车种标记,则按发送路现行的国内规章填写车种。如车辆上有12位数码,则不填写上述事项,而应填写其全部数码。

第28栏标记载重

填写车辆上记载的标记载重量。

如使用标有“ABC”标记的车辆,则填写字母“C”及其下面所注的最大重量,以此作为载重量。

第29栏轴数

填写所使用的车辆的轴数。

第30栏自重

填写车辆上记载的自重。

第45栏封印个数和记号

关于封印个数和记号,视由何方施封而确定由发站或发货人填写。填写车辆或集装箱上施加的封印个数和所有记号[车站名称、封印号码或施封年月曰、铁路局简称或钳子号码(发货人封车时为发货人简称)丄

发货委托铁路代封时,发货人应注明“委托铁路施封”。

第48栏确定重量方法

注明确定货物重量的方法,例如“用轨道衡”、“用1/1。的衡器、用1/100的衡器”、“按标准重量”、“丈量法”。

如由发货人确定重量,则发货人还应在本栏内注明关于确定货物重量的方法。

③由海关填写海关记载

第26栏由海关记载之用。货物报关后由海关加盖监管章。

④其余栏目由铁路填写(包括发送路、过境路和到达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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