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协运单填写说明
发布时间:2024-11-22
①运单各张和补充运行报单以及慢运和快运的票据,都不得相互代用(目前我国不执行快运)。
②运单中规定由发货人填写的各栏和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中相应各栏均由发货人填写并添附俄文译文(除发往越南、朝鲜两国外)。运单中由发站和中途站填写的各栏和补充运行报单中相应各栏,由发站和中途站添附译文。
中国出口货物,在运单第5栏“收货人,通信地址”和第8栏“到达路和到站”中,除用中文和俄文译文填写外,发货人根据需要,也可加附贸易合同用的文字。中国发货到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在运单第4栏“发货人的特别声明”中,记载最终到站的实际收货人和他的通信地址时•也可加附贸易合同用的文字。
中朝、中越铁路间运送的货物,可以仅用本国文字填写,不附俄文译文。
③运单和补充运行报单中记载的事项,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清楚,或用打字机打印、印刷或加盖戳记。加盖戳记印文应十分清晰。填写文字必须正确,不得自造简称或简化字。除对危险货物特定要求的以外,不应加盖红色戳记或用红色墨水、圆珠笔填写(现在各口岸要求运单必须用电脑打印)。
发货人在运单记载的事项中,不准有划消或贴补以及擦改或涂抹等类的任何修改。在特殊情况下做修改时,不得超过一栏或相互关联的两栏。此时,发货人应在“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注明运单已做修改,并签字或加盖戳记证明。
④向发货人返还货物或空容器时,应以原批货物运单中的原到站为发站,并援用原运单上的收货人填写“发货人,通信地址”。
⑤如运单篇幅不足,不能将有关货物的记载事项记入第9〜13栏内,以及有关集装箱和运送用具的记载事项记入第18栏和第19栏。应在运单第1〜5张和每张补充运行报单上,各添附一份篇幅相当于运单的补充清单。在补充清单上,按每栏分别记载其所需的有关事项。在运单第9~11栏或第18栏和第19栏内,记载“记载事项见补充清单”。在运单第12栏和第13栏内,注明货物共计件数和共计重量。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和“发货人的添附文件”栏篇幅不足时,发货人也可以添附补充清单。
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发货人均应在补充清单上签字,并在运单“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栏内注明添附补充清单的份数。发货人还应向发站提交必要份数的补充清单,以便添附在补充运行报单上。补充清单也同运单和补充运行报单一样应用发送国文字填写,并附俄文译文,但中朝、中越间运送货物时,不附俄文译文。
⑥过境《国际货协》参加国家铁路运送的货物,发货人应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通用货物品名表》填写货物名称,并在其下注明货物品名表的货物代码。如品名表中无该货物名称,则发站应填写产品分类表的类项。大吨位集装箱货物不记载顺号和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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