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发布时间:2024-11-21
(1)开证人申请开立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的货物买卖中,开证人一般为进口人。买卖合同订立后,买 方(开证申请人)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人申请开证时,应填写 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实际上完全反映了买卖合同的内容。虽然银 行开立信用证是根据买方的开证申请书,但信用证开立的基础却是买卖合同。 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必须完全遵循买卖合同的条款和义务,不得利用开证的 机会,擅自改变合同的条款。信用证一旦开立,受益人就必须按照信用证的 条款履行交单义务,这也是开证行履行付款的依据。开证申请书的第二部分 内容是开证人对开证银行的声明或具结,用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其主要内容 是开证人承认开证银行在其付款赎单之前,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有所有权; 开证人保证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否则开证银行有权没收开证人所交 付的押金和抵押品,作为开证人应付价金的一部分。开证人申请开立信用证, 应向开证银行交付一定比率的押金,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几十。 开证人还应按规定向开证银行支付开证手续费和邮电费。
(2)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根据开证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所开信用证的条款必须 与开证申请书所列一致。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对受益人承担了付款责任。
1)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2)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3)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 付款。
(3)通知行通知
信用证通知行系开证行要求的收件人。当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 证后,应立即将信用证的密押和签字印鉴进行核对,在核对无误后,立即交 信用证的受益人。
(4)审证与修改
信用证受益人接到信用证后,应首先审核信用证,检查买方开证时是否 与买卖合同相符。如发现不符、某些条款不能接受或有软条款,应立即通知 买方修改信用证。
UCP600中规定,“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 “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 得撤销”;“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 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 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 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 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5)交单议付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经审查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认可后,即可根据 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进行备货和安排出运。受益人在取得全套单据后,可以据 以向所在地银行进行押汇,也称为议付,即由当地银行将出运货物的货款扣 除预计收到货款的这段时间的利息后先行给付受益人,以给受益人资金融通, 银行从中赚取利息和手续费。
(6)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开证行将全部票款拨还议付银行后,应立即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开证 人接到开证行通知后,也应立即到开证行核验单据,认为无误后,将全部票 款及有关费用一并向开证行付清并赎取单据。如果申请开证时曾交付押金, 付款时可扣除押金;如果申请开证时曾递交抵押品,则在付清票款和费用后, 抵押品由开证行发还。此时,开证人与开证行之间由于开立信用证所构成的 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结。
综上可知,信用证支付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签订买卖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2)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证;
3)开证行向通知行寄交信用证;
4)通知行审验信用证的真伪后,向卖方转递;
5)卖方装运后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6)议付行向开证行交单索偿;
7)开证行向议付行偿付;
8)开证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付款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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