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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4-11-22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买卖合同中的 买方。

(2)开证行

开证行指受开证人委托,向卖方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人所在 地银行。

(3)受益人

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得到偿付的人,一般为出口人。

(4)通知行

通知行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出口地银行通 常是开证行的代理行。

(5)议付银行

议付银行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所交跟单汇票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 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公开议付的银行。议付又称押汇、买单,是指议付行 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贴现受益人的汇票,买入信用证项下 的货运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 款先行支付给受益人。议付实际上是银行向受益人先行垫付资金,银行在议 付之后就成为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具有追索权。

(6)付款行

付款行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以 外的分行或代理行。由于资金调拨的原因,开证行可能指定另一家银行为付 款银行。付款行与开证行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是以局性的,没有追索权。

(7)偿付行

偿付行指信用证指定的代替开证行或付款行清偿货款的银行,其不负责 审单,只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付款,付款也是终局性的。偿付行的出现,往往 是由于开证行的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银行的缘故,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 信用证规定的款项。

(8)保兑行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在信 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保 兑行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保兑行可以由通知行兼任,也可由其 他银行加具保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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