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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内企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2

保税区内企业的规定

保税区内企业的规定

(1)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3)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

(4)考虑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施行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可在境内区外办理报关出口业务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在境内区外的出口货物,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办理退税。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的梳理归类,具有很强的法规政策性,是对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总结性法规,故我们作为重点学习,以了解保税区域的出口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