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知识

保税区外企业出口到保税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1

保税区外企业出口到保税区的规定

保税区外企业出口到保税区的规定

(1)原则上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规定,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特殊情况下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予以退(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办法办理申报。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浙江省物流线路查询


上海到平湖物流

上海到龙泉物流上海到丽水物流上海到富阳物流上海到永康物流
上海到温州物流上海到嵊州物流上海到舟山物流上海到诸暨物流

上海到台州物流

上海到桐乡物流上海到奉化物流上海到杭州物流上海到温岭物流上海到湖州物流
上海到金华物流上海到嘉兴物流上海到兰溪物流上海到临海物流上海到乐清物流
上海到绍兴物流上海到衢州物流上海到宁波物流上海到东阳物流上海到义乌物流
上海到余姚物流上海到慈溪物流上海到上虞物流上海到海宁物流上海到瑞安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