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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的设立和审批

发布时间:2024-04-16

​我国保税区的设立一般以国务院批复的形式设立和审批,要求保税区要充分发挥地域的优势,积极扩大对外贸易服务,拓展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和加工出口服务,开展为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运输、仓储和商品展出等业务。

我国保税区的设立一般以国务院批复的形式设立和审批,要求保税区要充分发挥地域的优势,积极扩大对外贸易服务,拓展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和加工出口服务,开展为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运输、仓储和商品展出等业务。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规定,保税区四周要按海关要求设立严密的隔离措施,与港口码头间设专用通道,并经海关检查验收。保税区内不得设生活居住区,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区内生活居住。保税区由海关监管,保税区内海关监管用房,由保税区提供。

针对不同的保税区,国务院的批复内容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