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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特殊监管场所

发布时间:2024-04-2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特殊监管场所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特殊监管场所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20多年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扩大对外贸易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中也存在种类过多、功能单一、重申请设立轻建设发展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该指导意见对于整合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完善政策和功能、强化监管和服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海关特殊监管场所

海关特殊监管场所是经海关批准设立、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的特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场所现有进口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这三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