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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发布时间:2024-04-21

​保税制度始创于英国,由于企业暂时免交税赋、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与利息支出、降低贸易成本,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从而在全世界推广开来。

保税制度始创于英国,由于企业暂时免交税赋、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与利息支出、降低贸易成本,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从而在全世界推广开来。

我国海关目前施行的保税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早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海关就有过保税制度。然而当时的中国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海关被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所控制,海关的保税制度也是为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向中国大肆进行经济侵略服务的工具。

新中国成立后,海关回到了人民手里,成为建设新中国的工具。在私商存在的情况下,新中国的海关管理中保留了一些旧保税制度的某些形式,如保税货栈制度。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和我国对外贸易严格的管制政策,保税监管几乎没有发展,旧保税制度的形式也逐渐消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特别是飞速发展的对外贸易,大大地推动了保税业务,推动了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也推动了适应经济发展的完全新颖的保税制度的诞生和发展。保税不等于免税,目前我国的保税制度适用于三种情况:办清手续(暂免纳税)、复运出口和加工制造。

1981年海关总署颁布的《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是我国海关制定的第一个涉及海关保税监管制度的文件。这个办法首次勾画出"保税仓储"这一保税制度形式,规定了监管保税仓库和保税仓库货物的具体办法。

1982年10月海关总署公布的《海关对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开始把“保税加工”纳入保税制度的范围。

1987年诞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海关批准保税的权利,扩大了准予保税的货物范围,把“保税加工”这一保税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并明确规定保税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

1990年9月海关总署颁布的《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物品的管理办法》开始构筑“区域保税”这一新的保税监管制度。

2001年修正版《海关法》增补了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的条款,赋予海关核定加工贸易单耗的法定权利,对加工贸易实行保税、先征后退以及保税料件内销及海关核销等作出了法律规定,大大地丰富了保税制度的内容。

在这期间,保税业务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也很快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

在形成这一套制度的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海关总署,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和发布了许多文件,进一步规范了保税监管的范围、办法、程序、细则和标准,使全国海关的保税监管走上了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轨道。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所包含的海关保税监管的作业要求,就是构成保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目前,保税制度已经成为中国海关的一项主要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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