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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1-21

申请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