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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国际公约与法律法规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4-11-21

物流国际公约与法律法规的适用

物流国际公约与法律法规的适用

1.在未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国际公约高于国内法律法规

除非有特殊约定,多边协定高于双边协定、双边协定高于国内规章。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特别法高于普通法

《合同法》是一部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它对各类运输合同的共性问题做了规定,是普通法。根据《合同法》第123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海商法》为例,如果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问题在《海商法》中有规定的,就应该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处理;《海商法》没有规定或者只有有限的规定,这些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清楚的地方,都需要依据作为普通法的《合同法》进行补充、解释和完善。

3.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1)法律。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2)行政法规。它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