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物流行业管理体系的对策
发布时间:2024-11-22
加快构建物流行业管理体系的对策
1.建立跨区域物流协调机构
基于当前各部门之间缺少有效沟通与协调,跨地区的物流服务往往受到区域性局部利益的影响而难以得到良好的发展的现状,借鉴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目前的情况下,较为可行的思路是:设立专门的跨区域协调管理机构,以履行政府对现代物流协调、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目前,常见的跨区域协调机构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五类:
(1)政府间自主协调模式
政府间自主协调模式,是指上层政府机构集中协调和处理跨区域的事务,制定经济带间协调发展的公共政策。下层地区政府则负责处理城市内部的管理事务,将有限的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地区性建设,同时关注地区间的互动与对接。目前,长三角经济区、珠三角经济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均是采取政府间自主协调模式。比如,长三角经济区主要采取以下协调管理模式:一是江浙沪两省一市的省、市长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主要对该区域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或商讨决策;二是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由各城市相关副市长、经协委(办)主任出席会议,制定了定期议事制度,充实基层组织机构,设立了规划、信息、科技、产权、旅游等专项工作组,侧重于落实上述座谈会的有关决策;三是各城市30多个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如在工商、旅游等不同领域的市场准人及管理制度达成协议等。
(2)领导小组协调模式
领导小组协调模式,是指专门成立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市、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研究决定跨区域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均设立了专门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目前,江苏沿海经济带、鄱阳湖生态经济带、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带等均采用了此种模式。
(3)管委会领导模式
管委会领导模式,是指专门设立管委会负责跨区域管理工作。比如,重庆市的两江新区,设立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负责统筹两江新区范围内规划布局、开发建设、统计、宣传及其综合协调等;按照重庆市政府授权,负责鱼石片区的基础设施和功能开发建设;受市政府委托,代管北部新区管委会和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委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也设立北部湾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代表自治区政府行使有关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管理权,统筹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布局、功能区开发、相关政策制定、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珠海市的横琴则建立了管理委员会和开发运营公司两个层次的管理架构。管委会是珠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横琴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包括规划、土地自然资源、建设、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权),开发运营公司为投资建设管理机构。
(4)统一行政架构管理模式
统一行政架构管理模式,是指专门成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跨区域管理。比如,天津滨海新区,建立了滨海新区行政区,组建城区管理机构、功能区管理机构两类区委、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建立了统一的行政架构,被理论界称为“最彻底的”新区新政改革。
(5)联合党委领导模式
联合党委领导模式是一种较特殊的协调管理模式。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乌昌经济带就是采用此种模式。在不涉及两地区规划调整的前提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自治区党委派出机构“乌昌党委”,统筹乌鲁木齐和昌吉自治州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乌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整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乌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全力领导乌昌经济一体化。
由于各地区所处的宏观环境、经济基础、文化特征以及发展阶段不同,在综合因素的作用下所选择的联合协调机构也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跨区域经济带的管理模式也不同。以省级为例,基于我国各省物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议采用领导小组协调模式,即成立省物流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物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各省物流业发展。物流领导小组应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省市发改委、商务厅(局)、交通运输厅(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深入推进物流管理机制创新
在建立跨区域协调管理机构的同时,还必须推进物流管理机制创新,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信息共享机制
参与物流业建设有关方应建立和不断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包括三个层次:基础共用信息、准共用信息和商业化共用信息。其中,基础共用信息是指必须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共用信息,这一层次的共用信息必须无偿地提供给公众使用。准共用信息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共用信息,其中也不排除企业的共同参与。这部分信息的共享可以通过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收回投资或维持系统的运转。商业化共用信息是指完全根据市场需求建设开发的共同信息,它的共享完全建立在企业行为的基础上,相互之间支付费用以达到信息的共享。在信息共享层次的认定上需要政府的权威,通过制定相关的法规来实施。
(2)监督和约束机制
对于物流业所流经的各城市承诺提供经济带内所有成员以“市民”待遇,合作方有权对合作项目全过程中任何有地方利益倾向的行为进行监督、质疑。将跨区域考核纳入各地区行政考核范围。规范和完善区域合作法律、法规,禁止企业在区域内的恶意垄断行为及地方保护主义。
(3)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
在跨区域物流合作中,应建立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具体操作时建议设立物流业协调与发展基金,并以基金为抓手作为区域利益平衡和补偿。
(4)咨询管理机制
建议成立省级物流发展咨询委员会,对物流发展提出政策建议,对重点物流项目和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提出专家意见。其主要成员应包括高校、物流园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专业咨询公司等专家和人员,以充分发挥各参与主体的职业与专业优势,整合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物流企业及物流园区人员的经验优势、高校学者的学理优势、咨询公司的高效率专业化作业平台优势,形成合力,避免咨询机构建立的形式化,从根本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5)仲裁机制
建议成立省级物流仲裁专业委员会,并制定相关的争议仲裁条例。仲裁委员会负责对高速公路经济带任何地区、专业、行业的部门和机构不履行或者破坏物流协议的行为进行仲裁。经仲裁专业委员会仲裁审定,区域内各级政府有权对任何不履行或者破坏物流协议行为方实行措施限制。
(6)重大项目建设协同机制
物流中心、物流园区等项目建设,牵涉到规划、土地、融资、环境等诸多方面,必须从高层面出发,紧紧围绕宏观目标、政策导向,建立和不断完善重大项目的协商推进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区域合作,通过多地区互动、多部门协作的共同建设模式,推进跨区域物流重大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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