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的关系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发布时间:2024-11-22
凡对运输货物的安全完整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作为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人。但被保险人同一般财产保险有不同之处,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处于流动状态,货物的所有权可以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转移。货物运输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被保险人背书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另外,大量的货物运输是交承运方负责运输,又与货物运输合同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货物运输保险的关系人又涉及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而不单纯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一、发货人和收货人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以是同一个人(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两个人。
在国际贸易买卖价格条件中已把货物运输由何方支付保险费作为价格的条件之一。国际贸易的价格条件包括:离岸价格、成本加运费价格、到岸价格等。价格条件除了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外,还划分了买卖双方应负担的责任、费用,涉及货物所有权在什么时候转移、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如何划分、谁来办理保险等。如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装运港交货有三种价格:离岸价(船上交货价,即FOB价);成本加运费价(即CFR价);到岸价(包括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即CIF价)。前两种由买方办理保险,后一种由卖方办理保险。因此,投保人可是卖方即发货人,也可以是买方即收货人。.
根据国际商会的解释,这三种价格条件的风险都是以起运港船舷为界,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都由买方负责。在上述情况下,在货物装船前,保险保障的是发货人;货物装船后,保险保障的是收货人。如果是发货人投保,它的保险权益自起运地(港)发货人仓库开始,并随着风险责任的转移,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经投保人背书后自动转让给收货人。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则须通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货单的转移来实现,不论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只有买方拿到提单后,货物所有权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种风险责任与货物所有权分离的状况是货物运输保险所特有的。如果价格条件是目的地交货价或目的港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价,卖方要一直负责到目的港,风险和所有权转移都以目的港卸货地点为界。由于卖方所负责任和风险很大,卖方一般不轻易采用这种价格条件。如果是这种情况,保险基本上保障的是发货人。
国内贸易价格条件对风险责任的划分,通常的做法是交货则风险随之转移,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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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运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发货人是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同承运人建立经济合同关系以及交运货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承运方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但赔偿金额以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有关货运合同条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而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铁路、水路、海运、公路、民航所有的运输机构在货物运输规则中都规定了对货物由于包装缺陷、包装完整无异而内容不符或短损变质者,以及封志无异而内件短少,也不负赔偿责任。有的运输部门还规定由收、发货人派员押运的也不负相关的赔偿责任。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由保险合同所确定的。当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属于承运人的责任时,为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可以先赔后追,即保险人按条款规定先赔付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签具赔款和权益转让书,将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承运人追偿。被保险人如果已经得到承运人的赔偿,则不能再向保险人取得重复赔偿。如果承运人赔偿不足,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与货运—36—赔偿之间的差额。另一方面,承运人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关系是由货物运输合同确定的,不能因货物参加了货物运输保险而免除其按货物运输法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除了可以是发货人(卖方)或收货人(买方)外,还有银行。如在银行押款下,货物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的被保险人一栏通常注明“由XXX银行受益”。我国对香港、澳门的中资银行集团还承担“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直至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为止,或自货运险责任终止时起计满30天为止。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关系中为确保保险人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货物运输保险各险别的条款中都订明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如下。
(1)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货物的品名、性质、包装情况,运输工具的使用年限、技术状况等。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髙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r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或按约定分期付清保险费。投保人如不履行本条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遵守安全运输规定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未履行本条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我国现行的包装标准分为国家级、部级、省级和企业级四级标准。被运输的保险货物按规定应达到哪一级标准,投保人不得随意降级。没有规定的,投保人可按承运部门有关包装质量的标准执行。
(四)及时通知和迅速施救的义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承保公司或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
施救和保护措施包括:对灾害事故现场进行抢救,把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受损货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未受损货物的安全保护等。如,水渍货物的翻晒、损余货物的分类、场地的整理等。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由此造成的保险货物损失扩大的部分。
(5)提供灾害事故原因、损失慵况的义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正本、运单(货票)、提单、发票(货价证明)、装箱单、磅码单。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交接验收记录、货损货差证明,有关部门提供的事故证明,事故证明应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权威部门提供,如航监、港监、公安、交警、消防、气象等部门。铁路运输可以由铁路部门提供货运记录,作为事故证明。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4.其他保险理赔所需要的单证。
被保险人如果拒绝提供有关单证或证明材料,或提供单证及证明材料不真实可靠,保险人有权拒绝全部或部分损失赔偿。
(六)向第三者贵任人提出索赔的义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责任人赔偿一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责任人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责任人的索赔,使保险公司丧失了追偿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保险人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做到:
1.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
2.将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责任人提出索赔的起诉书交给保险人。
3.将其他相关的材料交给保险人。
4.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如果因为被保险人的过失而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则可以相应地扣减保险赔偿金。
(7)充分利用损余物资的义务
损余物资的利用和作价应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原则上作价后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保险人也可以按全损赔偿,收回损余物资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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