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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及保险责任

发布时间:2024-11-22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制订,2009年9月18日报中国保监会备案,自2009年9月18日起在该公司全国各分支机构执行。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制订,2009年9月18日报中国保监会备案,自2009年9月18日起在该公司全国各分支机构执行。

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是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运输的货物。但该条款第2条所列明的珍贵货物应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才属保险标的范围。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不在该条款的保险标的范围内。

在本保险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分为两类:基本险和综合险。

(一〉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2.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由于桥梁断裂、坍塌造成通行其下的船舶上所载保险货物损失的,属于桥梁坍塌责任。由于浪潮冲击、积水浸蚀或其他原因致使码头突然塌方、下陷,造成存放在码头上的保险货物或停靠在码头边船舶上的货物遭受损失的,属于码头對塌责任。

3.因以上两款中的事故致使船舶沉没失踪。

本款指由于以上1~2两款所列灾害、事故的原因导致船舶沉没、失踪而致保险货物沉没、失踪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

“失踪”是指船舶失踪而导致货物没有着落、下落不明。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船舶及所载货物在航行中同时失踪。

(2)船员和船舶及货物同时失踪。

(3)货物没有着落的时间应自被获知最后消息的时间,满6个月以上,仍没有获知其消息。

4.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5.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2)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2.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3.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4.遭受盗窃的损失。

与《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比较,本款去掉了“整件提货不着”的责任,其原因是近年整船货物被骗卖及人为造成货物“失踪”的诈骗案较多,被保险人往往以“整件提货不着”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去掉了该责任。

5.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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