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及保险责任
发布时间:2024-11-22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由2009年9月18日重新向保监会报备,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性的通用条款。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货物在水路、陆路以及联合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国内水路运输包括内河运输和沿海运输,陆路运输包括公路和铁路运输。
在本保险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分为两类,即基本险和综合险。
(1)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1)火灾:指由于物体异常性燃烧而引起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异常性燃烧是指意外、偶然发生的燃烧,失去控制就有蔓延扩大的可能。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地用火是正常燃
烧,不属于火灾范围。例如,国家有关部门焚毁非法贩运的罚没物品等。
火灾保险责任举例如下:
①意外失火。押运人用火不慎,用火设备不良,爆炸起火,静电放电起火,雷击起火,车站、码头、仓库起火,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等,都属意外失火。
②货物自燃。物质内部发生氧化反应,产生的热量不易散发,以致热量积聚、温度升高引起燃烧的现象称为自燃。
③他人纵火。
④因救火所致保险货物的损失。这包括因救火而使保险货物受到水渍、损毁、灭失的损失。
⑤邻处火灾波及保险货物的损失。这包括保险货物本身虽未燃烧,但因邻处发生火灾,致使保险货物熏坏、烤焦所致的损失;邻处建筑物因火灾倒塌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2)爆炸:指物质发生变化的速度不断急剧增加,并在极短的时间内放出大量能量的现象。爆炸分为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两种。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也称为爆炸事故。
爆炸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保险货物本身爆炸造成的损失,运输工具爆炸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以及邻近物体爆炸波及保险货物造成的损失。
(3)雷电:指伴有雷声和闪电的天气现象。雷电的破坏形式有直接雷和感应雷两种。雷电的保险责任包括:雷电直接击中保险货物造成的损失,雷电击中运输工具及其他建
筑物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由于雷击产生静电感应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4)冰富:是固体降水的一种。由于冰雹降落直接造成保险货物损毁的,属冰雹责任。
(5)暴风:指风速在28.3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
本保险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力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由于暴风造成保险货物损失的,属保险责任。此外,台风、龙卷风等也属暴风责任。
(6)暴雨:指每小时内的降雨量为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内的降雨量为50毫米以上的雨。由此造成保险货物损失的,属保险责任。关于暴雨的具体鉴别问题,可以当地气象台(站)的实际测量作为依据。
(7)洪水:由于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致使保险货物遭受泡损、淹没、冲散、冲毁的损失,属于洪水责任。
对于未直接遭受洪水泡损,因受潮而变质的保险货物损失,一般不予负责。但有些货物(如棉花等)底层被水淹泡,上层货物虽未浸水却因此而受潮变质,则应区别情况对待。
(8)地震:指地球内部发生形体改变或位置移动,引起地面剧烈震动,破坏力极强的自然灾害。地震可分为天然地震和人工地震两类。天然地震造成保险货物损失的,属地震责任。人工地震不属保险责任。
(9)海啸:指由于海底地震或海底火山爆发而引起海水长周期波动产生的巨浪和风暴。由于海啸致使海水上岸或打坏船舶,造成保险货物浸泡、淹没、冲散、冲毁的损失,属于海啸责任。
(10)地陷:指地壳发生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造成地面突然下陷的现象,或者是地下水长期浸蚀、雨水长期浸泡,或因地下有矿穴、古墓、涵洞等所引起的地面“突然”下陷的现象。以上现象必须是“突然”发生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才属地陷责任。
(11)崖崩:指石崖、土崖等陡坡上大块的岩石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崩落的物理现象。崖崩
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属保险责任。
由于外力原因造成山上的岩石滚下或因大雨使山上沙土透湿而崩塌,致使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可比照崖崩责任负责。
(12)滑坡:指斜坡上不稳定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滑动面(或滑动带)整体向下滑动的物理地质现象。由于滑坡造成保险货物损失的,属保险责任。
(13)泥石流:指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暴发的洪流。由于泥石流造成保险货物损失的,属保险责任。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明塌造成所载保
险货物的损失。
(1)碰撞:指运输工具在运动中与运输工具以外的静止或运动中的物体相撞,或在静止状态下受到该运输工具以外的运动物体碰撞。由此造成保险货物损失的,属保险责任。
运输工具所载货物如系泡货,而装载面积又四面越出运输工具,在不违反交通运输或航行规定,符合装载惯例的条件下,亦可按碰撞责任负责。
没有发生运输工具的碰撞时,运输工具本身与所载货物的碰撞、运输工具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碰撞及货物相互间的碰撞,均不属本项规定的碰撞责任。
运输工具与其所属附件的碰撞,水浪拍击造成相邻停泊两船的碰撞及铁路编组时的驼峰溜放,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也不在碰撞责任范围之内。
(2)搁浅:指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意外,船身与河床紧密接触,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被迫陷于静止状态,并造成船体损坏或停航12小时以上即构成搁浅。由此造成保险货物损失属搁浅责任。至于在航道浅游地区,船只接触河底沙石行驶,且为船方意料内所知,而发生的静止状态,不应视做“搁浅'
船只因潮汛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凡船只在港内停泊及装卸货时遭遇的潮退搁浅,造成对货物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首先向承运人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承运人追偿。如船、货为同一投保单位所有时,对此项损失不能负责。
凡船只在航行时遭遇潮退搁浅所致货物的损失,均可以负责。
(3)触礁:指船舶在航行途中,船身触及水底礁石,或因失去控制触及水面浅礁,即构成“触礁”。由此造成保险货物损失属触礁责任。对船舶触及沉船、沉树、木桩、鱼栅等水下障碍物,可参照触樵责任予以负责。
(4)倾覆:指运输工具翻倒或倾侧失去正常状态,非经施救不能继续行驶或航行。由此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属倾覆责任。
(5)沉没:指船舶下沉没入水底。凡船只在正常状态下应该浮于水面的部分,已沉没于水中并因此而失去航行能力的,即可按沉没责任负责。
(6)出轨:指火车在行驶中遭遇意外事故,以致车辆脱离轨道,由此造成保险货物损失属出轨责任。
(7)隧道、码头坍塌:隧道是指建在山岭、河道、海峡及城市地面以下,供车辆、行人、水流管道等通过的地下建筑物。由于隧道的倒塌、突然下陷造成运输工具所载保险货物损失,属隧道坍塌责任。对于明洞(指为预防山区铁路、公路受塌方、雪崩、泥石流等的破坏而修建的拱形结构的防护建筑物)坍塌,参照隧道坍塌负责。
码头是指专供停靠船舶、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的岸边建筑物。由于浪潮冲击、积水浸蚀—10—
或其他原因,致使码头突然塌方、下陷,造成堆放在码头上的保险货物,装载于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上的保险货物损失的,属码头坍塌责任。堤、塘、坝、岸班塌所致的损失,视同码头坍塌责任。
桥梁對塌亦属于此项保险责任。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本条是指保险人对在装货、卸货或转载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货物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因包装质量问题和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货物损失的,不属保险责任。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关于此部分内容详见第四章第四节“共同海损”。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本条规定,在发生上述1~3条所列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属保险责任。
“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指发生灾害事故时,在紧急抢救保险货物过程中,致使保险货物散乱、短少而造成的损失。但如果货物在抢救过程中未遭受意外,或外包装完好而内部货物短少,则不属于“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负责。这里“施救费用”指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货物的损失所进行的抢救、救助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如沉船后打捞保险货物的打捞费、抢救货物的搬运费等。
“保护费用”指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后,为了减轻保险货物的损失程度,为了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和加重,或为恢复其价值所进行的整理、翻晒、烘干、复制加工所支出的运杂费、保管费、加工费以及重新包装费等费用。
所谓“直接合理”,是指上述支出费用,必须是在施救、抢救、整理、保护行为中所支出的必需的、直接的费用。
被保险人因赴出事地点所支付的旅杂费等费用,如提供证件所支付的一切杂项费用,或向保险人及有关单位报损所支付的交通邮电等费用,以及为招待抢救人员的酒饭、烟、茶等费用,因不属直接施救费用,均不属保险责任。但为参加义务抢救人员供给膳食的费用,打捞人员饮酒取暖费用,以及类似性质的费用支出,不在此限。
(2)综合险
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本条规定凡固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属保险责任。但保险货物的内部或外部没有发生破碎、弯曲等损坏现象而机能失效的,不属保险责任。综合险中的“碰撞”责任比基本险中的“碰撞”责任内涵更广泛。
基本险的“碰撞”责任是指对运输工具与外界物体发生碰撞而造成所载货物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综合险的“碰撞”责任是指对运输工具中所载货物或存放在车站、码头、难口上的货物与其他物体碰撞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包括货物与运输工具之间的碰撞,货物与货物之间的碰撞,但这里必须是外包装有碰撞痕迹,如果外包装完好而仅包装内货物损坏,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包装破裂而造成货物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出的费用,可按施救费用处理。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本条“渗漏损失”是指盛装在完整容器(含油罐车)内的保险货物属于液体、半液体等流质物体,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使液体、半液体货物渗出或漏出产生的损失。“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因保藏货物的液体渗漏而造成的。
由于液体渗漏造成周边货物的污染、腐烂、串味等损失,不在此责任范围之内。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保险货物的行为。盗窃损失指遭受被盗部分货物的损失,包括部分和整件被盗。没有明显痕迹证明货物被盗,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提货不着”具有其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特定范围,即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运输开始之后,保险有效期限内,收货人提取货物而货物不明原因地失踪。对“提货不着”责任加以界定,以此区别保险条款中所列明的其他保险责任造成的货物灭失而导致收货人提不到货。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本责任是指货物在包装、堆放、苫盖等符合安全运输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遭受雨水(包括人工降雨、雪融)而致的湿损。实践中只要保险货物有雨水湿损痕迹,并有承运部门的“货运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单位证明,即可按雨淋责任赔偿。但承运人违反安全运输规定而造成的货物雨淋损失,应由托运人先向承运人进行追偿。
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及保险责任
由于我国航空事业发展迅速,空运业务不断扩大,自1985年起,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单独划分出来,与涉外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成为并列的业务险种之一。
该条款于1984年10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制订,2009年9月18日重新向保监会报备。目前国内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仍参照该条款。
条款在总则中规定,凡是向民航部门托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款规定,将其国内空运货物投保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但鲜、活货物和动物除外。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不分基本险和综合险,但实际上是一个综合险条款,保险人所负的责任范围如下。
1.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还是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本款所列明的10种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遇—12—
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本款规定了由于飞机遭受因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和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①碰撞:指飞机在航行中与其以外的静止或运动中的物体相撞,或在静止状态下受到其他运动物体碰撞,致使所载货物损失。
②M覆:指飞机在使用中,发生机体倾侧和翻倒致使所载货物损失。
③坠落:指飞机在航行中因意外事故而从空中掉落致所载货物损失。
④失踪:指飞机在航行中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而导致货物失踪。本条款规定构成失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机在航行中失踪;飞机和货物同时失踪;失踪时间是自最后获知其消息满3个月以上。
⑤“在危难中发生卸载”:指飞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如引擎着火等,为避免货物损失,将飞机所载货物紧急卸载而造成的货物损失。
⑥“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指飞机在飞行中遭遇到未能预测且不可抗拒的气候条件或其他不能预测的危险事故时,为保证飞机飞行安全,必须抛弃飞机上货物所致的损失。
(3)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本款规定:凡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保险货物的内部或外部没有发生破碎、弯曲等损坏现象而机能失效的,不属本款责任。
本款“碰撞”是指运输工具所载的货物或存放在机场的货物与其他物体碰撞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与运输工具之间的碰撞,货物与货物之间的碰撞。这里必须是外包装有碰撞痕迹,如果外包装完好,而仅包装内货物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本款中“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包装破裂而造成货物散失损失的属于保险责任。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出的费用,可按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5)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6)遭受偷盗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7
(7)在装货、卸货和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本款规定了保险货物正在被装、卸或在机场内运输时,发生不可预测、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或在货物包装、苫盖等均符合安全运输规定的情况下,正在被装、卸或在机场内运输的保险货物遭遇雨水造成的损失,属本款保险责任。
意外事故:指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事件。
本款必须具备:事故的发生归因于装、卸、转载行为人以外的事件;装、卸、转载的行为人已经尽到了他在当时应尽的职责。
2.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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