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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合同托、承双方的违约责任如何明确?

发布时间:2024-11-22

​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维修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维修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托修方的违约责任: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送修车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维修费,从应付费

次日起每日按不超过维修费的0.1%向承修方交纳滞纳金;不按合同期限验收接车,应承付车辆的保管费和自然损伤的修复费,逾期超过半年以上的,承修户有权将车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承修方的违约责任:承修方未按合同时间交付竣工车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支付对方厂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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