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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港口集装箱码头公司的有关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11-22

成立港口集装箱码头公司的有关注意事项

1.成立中外合资集装箱码头公司,要注意找准合作的对象

从目前已有的我国港口集装箱码头合作的经验来看,较多倾向选择与船公司合作,因为船公司  般有白已的揽货机构,有自己的运输航线网,与船公司合作可以增加末米合资码头公司的货源与航线资源。但这种选择也有不利的因素,就是公共集装箱码头如果选择与--二家叙公司合资,其他船公司可能会担心商业秘密外泄,而避开该码头,选择其他码头,反而影响该码头的货源。第二种选择是与世界著名的码头经营商合作,这种选择的优势在于著名码头经营商通常已在全球建立了比较紧密的商业关系网,与真正的货主关系很好,这样,往往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就能够指令船公司在指定的港口集装箱码头进行装卸作业,实际上在运输供应链的土游,就已确定了市场份额分割的胜势。

2.注意使用有关文件的格式范本

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相关部门都有规定的格式范本提供.申请人只要根据自己实际的情况修改即可,应注意这些范本的搜集和使用,避免走弯路。

3.公司登记程序

(1)申请公司,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点、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2)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出以及时间。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串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口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巾,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中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足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中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口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口赵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中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中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5)公司登记机关白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中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常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v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冉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8)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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