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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站方或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11-21

因站方或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

因车站或运方责任,造成账客误乘或漏乘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觉站以最近一次班车将旅客运至原车票指定车站:

(2)旅客留在车上的自理行包和携带物品如有灭失、损坏,由责任方赔偿;

(3)旅客的其它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赔偿,但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旅客购票价款的100%:

因车站或运方造成的拖运行包灭失、损坏的,按照全部报失全部赔偿,部分担失部分赔偿的原则,由责任方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A,非保价行包每千克最多赔偿额一般不超过10元,如失主持有证明物品的内容和价格的凭证,可按国家定价比照当地国营商店同类商品价格赔偿。

B.损坏物品能修复者,按修理费加送修运费赔偿:不能修复,但尚能使用者,按损失程度所减低的价值赔偿。

C、保价行包灭失,按托运时申明的价格赔偿。部分灭失、按声明价格赔偿灭失部分。

D、灭失行包的运杂费全额退还。

因车站责任造成寄存物品损坏、灭失的,按每千克最多不超过20元的金额赔偿。

因车站或运方责任,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由责任方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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