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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边检手续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26

办理边检手续的规定

办理边检手续的规定

1.人境手续

(1)船舶代理人将船舶抵港的时间、停靠地点、载运人员和货物情况,向边防检查站报告。根据《出人境边防检査条例》规定,需申报船员和旅客的名单。

(2)办理边检手续所需资料有: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用物品申报单、枪支弹药申报表以及船员的登陆申请表。

(3)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人境后至人境检查前,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4)出境、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

(5)边防检査站对国际航行船舶在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有权对船舶监护。

(6)船舶如载有枪支弹药、偷渡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人员等情况,必须在申请办理船舶入境边防检查预检手续前,向边防检查站报告。边防检查站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办理预检手续:客船、不上岸的海上作业船、载有偷渡人员和未持有效证件人员的船舶或者情报说明有犯罪嫌疑的船舶;携有枪支弹药的船舶;有严重违法犯罪记录的船舶;上级通知或当地边防检查机关认为需登船检查的船舶。

(7)对中国籍船舶,如果上一港为国内港口的,则不需办理边检手续。

2.出境手续

(1)船舶代理人在装完货前2小时、开航前4小时内办理边检手续。需提交的资料有: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如果船员全部为国内船员的船舶,则需提供出境自查报告表一份。

(2)下一港为国内港口的,中国籍船舶不需办理边检手续,外国籍船舶需另提供一份船员名单办理边封随船。

(3)船舶代理人办理出境手续时,应交回船员申请办理的全部《登录证》,暂时不能交回的,经边检同意后,可由船方或代理人在船舶离港前收齐,直接交回边防检查站。

(4)经边检站同意,已办理边检出境手续的船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物品。办完出境手续24小时,船舶还未出境,也未向边检站重新办理出境手续的,按非法入境处理,时间从办完出境手续时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