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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即行撤离现

发布时间:2024-05-21

在什么情况下,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即行撤离现

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撤离现场、自主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仅仅是财物损失,但是损失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额。至于财物损失数额的大小,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撤离、破坏现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此处并未规定必须报警。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2款的规定,只要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不论是否是轻微伤,都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必须报警。

(2)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事故的形成原因没有争议。所谓事故的事实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事故的成因则包括当事人的过错、道路的情况、车辆是否发生故障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和事故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所谓没有争议,是指当事人对财产损失和双

方的责任等情况,基本上达成了一致。

(3)当事人自愿自主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事宜。尽管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愿意撤离现场的,是不能撤离的。

(4)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注意,在涉及三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中,两方已经达成一致,第三方仍存在不同意见的,当事人也不能自行撤离。

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当事人就可以自行撤离现场,并自主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损害赔偿工作:

(1)当事人撤离现场后,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当场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式样,印制发送给机动车所有人随车携带。当事人未携带规定式样协议书的,可以自行书写。当事人均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只要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当事人存在骗保等欺诈行为,就应当承担对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