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和效力
发布时间:2024-11-21
(1)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存货人将一定货物交付仓管人保管,并按规定或约定交付仓储费,仓管人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届满时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的协议。仓储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的主体有特别的要求。我国仓储合同的仓管人只能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经仓储营业登记主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个体户、集体经营户。
2)仓储合同对仓储物有特定要求。仓储合同中的仓储物首先必须是供生产或出售,并可以移动交付的物品。同时,仓储物必须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其具有不可替代性。此外,仓储物一般主要是大宗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
3)仓储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仓储合同只要存货人和仓管人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即告成立,对双方便产生法律约束力。
4)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在仓储合同中,仓管人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向仓管人给付仓储费用。
(2)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8)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3)仓储合同的效力
1)存货人的义务。存货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存货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仓储物及有关资料;存货人应负责仓储物的包装;按期提取仓储物;按约定支付仓储费及其他费用。
2)仓管人的义务。仓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约定对仓储物验收,并填发仓单;妥善保存仓储物;返还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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