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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原则是怎样形成的?

发布时间:2024-11-20

代位追偿原则是怎样形成的?​代位追偿原则根源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这种赔偿是建立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之上的,是根据合同产生的权利。

如果这项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就有权根据民法中有关侵权的规定,要求肇事者对损失进行赔偿,这种赔偿是建立在民法的基础上,是根据民事法律产生的权利。被保险人的这两项权利均符合法律要求,两项赔偿请求权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就被保险人而言,他的两项偾权同时成立,保险人不能以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所致为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责任,即拒绝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同理,第三方也不能以受损标的已有保险为由解除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法律权益同时依法并存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因依法享有双重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获得双重的补偿。这种双重补偿无疑会使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补偿,而出现因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的情况。这种获利不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为解决这个矛盾,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以后,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方追偿,这样可以使被保险人既能及时取得保险赔偿,又可避免产生双重补偿,同时,第三方也不能逃脱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代位追偿权是保险法项下特有的法律关系,它一般只适用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非补偿性的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