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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单的性质和作用。

发布时间:2024-11-20

​航空运单(AirWaybill)是进行航空货物运输必不可少的单据,是一种运输合同,不可转让。它不同于海运提单,不代表货物的所有权。

其性质和作用如下,

(1)承运合同

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一旦签犮,.即为已经签署承运合同的书面证据,该合同必须由发货人或其代理和承运人或其代理.签署后方能生效。

(2)货物收据

当发货人将其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将第一份航空运单正本(Original—ForTheShipper)交给发货人(即托运人),作为接收其货物的证明。

(3)运费帐单

航空运单上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或发货人)应负担的费用和属于代理的费用,因此可作为运费帐单和发票。承运人将运单的第二份正本(Or)ginal—ForTheIssuingCarrier)自己留存,作为运费收取凭据。

(4)收货人核收货物的依据第三份运单正本注明“Original—ForTheConsign-ce”由航空公司随机交收货人,收货人据此核收货物。

(5)报关单据

在航空货物运达目的池后,需向当地海关报关。在报关所需各种单证中,航空运单通常是海关放行査验时的基本单据。

(6)保险证书

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而发货人又要求承运人代为保险,那么航空运单即可用来作保险证书。

(7)承运人内部处理业务的依据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在办理该运单项下货物发货、转运、交付的依据。承运人根据运单上所记载的内容办理这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