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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商品的国际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4-03-25

危险商品的国际监督管理,所谓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等作用的化学品或其他原料。危险货物的性质一般都比较活泼,在储存和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危险货物的包装安全防护,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据统计,在国际海事运输中,各种危险货物(包括原油在内)占整个海运量的50%,而每年由危险货物所引起的海运事故,占海运事故总数的很大比重。全世界船舶失事中,火灾和爆炸事故占26.7%。因此,对海上危险货物的运输,进行国际监督和管理,早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1953年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成立了“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并于1956年提出了危险货物运输的最低标准,以及危脸品的分类、编目、标志的建议。目前国际间海运和其他形式运输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基本上采取这个建议。1957年,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接受了专家委员会的建议。973年3月1日我国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参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小组委员会的工作。为了适应对外贸易运输的需要,使危险货物在分类、标志、包装和运输条件等方面与国际通行的办法一致起来,我国自1982年10月1日起在国际航线和海港装卸上开始执行国际危规。在这以前,我国交通部于1954年制订了“船舶装运危险品暂行规则”,后经1959年和1962年两次修改,作为“水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经国务院批准于1962年3月16日起执行。该规则于1971年与铁道部制订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合并为:一,于1972年1月1日起执行。这就是目前我国所遵行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所以现在我国外贸运输遵从“国际危规”,内贸运输则遵从我国“危险货物规则”也即“国内危规”。据了解,为了对内外贸统一管理统一规定,我国交通部已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新的“水路危规”将参照“国际危规”以及其他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立法和要求,以配合和推动我国对外和国内贸易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