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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运费费用到付的货物,如果收货人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运输费用,费用应当由谁支付?

发布时间:2024-03-26

对于运费费用到付的货物,如果收货人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运输费用,费用应当由谁支付?

(1)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运费费用到付的货物,收货人只有在向承运人支付了运输费用后,才有权利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运输费用可以用现款、支票或者信用卡支付;与承运人签订了协议的,可以根据协议的规定半个月或者一个月一次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

(2)根据承运人采纳并编人自己的《货物运输条件》的国际航协《货物运输条件》第8条第8.4款第8.4.2项和8.6款规定,如果目的地收货人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费用,费用应当到付改为预付由托运人在货物的始发地支付给承运人。否则,承运人可以不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或者交给航空货运单。

承运人采纳并编入自己的《货物运输条件》的国际航协《货物运输条件》第8条第8.4款第8.4.2项规定:因收货人不提取货物而未付的所有费用及与因收货人不提取货物而产生的费用,托运人有责任支付给承运人;这些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托运人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的运输费用。如果货物退回始发地机场后,托运人拒绝或者因疏忽在货物退回后15天内未支彳寸这些费用的,承运人可以提前10天通知收货人,对全部货物或者其中的任何部分进行公开或者不公开变卖。

承运人采纳并编人自己的《货物运输条件》的国际航协《货物运输条件》第5条第5.4款第5.4.3项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托运人保证支付一切未付的费用、一切未付的到付费用、承运人代付预支款和代垫付款。因托运人的原因在货物中含有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或者货物上的标记标志、号数、书写的地址或者包装或者货物品名和数量的陈述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充足的,或者任何进出口许可证、证明或者文件的缺少、延迟或者不正确的,或者任何对海关的申报价值不正确的,或者货物的质量或者体积不正确的,给承运人造成的所有费用的支出、罚款、时间的浪费、损失和其他的费用,托运人同样保证支付给承运人。对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承运人对货物有留置权;对于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上述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货物进行公开或者不公开变卖(但是承运人应当在变卖之前按照航空货运单上的地址发函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运人可以用变卖的所得来支付任何和所有的上述费用。但是,此种变卖不得免除支付差价的责任,托运人和收货人负有支付差价的连带责任。如收货人提取货物和履行运输合同的任何其他责任,收货人就应当支付上述费用,除了预付的款项外。

以上规定不但适用于运输费用到付的货物,也同样适用于运输费用预付的货物。

对国际货物的变卖必须向当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的许可才可以办理,并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