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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如何处置?

发布时间:2024-03-26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如何处置?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运输。

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因此,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危险源时,有权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于重大危险源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输安全或其他人员安全的,为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撤出相

关作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等。需要提出的是,这里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正式的行政处罚,因此,不需要经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在重大危险源排除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隐患排除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铁路运输企业方可恢复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