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经营人在信息服务中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发布时间:2024-11-22
如果软件产品是物流经营人自行开发的,则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自然也由物流经营人自行承担。如果软件产品是他人提供的,则他人应视其与物流经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其软件产品质量问题给物流经营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物流经营人所使用软件产品的来源不同,企业与软件产品提供者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软件产品提供者承担的相关责任自然也不同。
实践中,物流经营人除了自行开发相关软件产品外,其所使用的软件产品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由此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合同。
(1)软件购买合同
软件制造商通常会针对同类目标客户群开发生产一些通用的软件,物流经营人也可以直接从软件制造商或销售商处购买到某些通用的软件。在多数情况下,购买软件是以售货发票的形式订立合同,其中并无权利义务的约定。但软件中所附的《使用许可协议》和“Readme”等说明文件,应当可以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之一。但这种文件通常都是由软件生产商单方面订立,相当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因此对此类条款做出解释时,应当对作为买方的物流经营人做有利的解释。另外,对于《使用许可协议》中的免责条款也应当根据法律严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物流经营人在购买一些重要的软件时,有时也会订立专门的软件购买合同,此种合同中的条款通常是经过买卖双方协商订立的,因而不应当像出售的软件产品中所附《使用许可协议》和“ReadMe”等说明文件一样,被视为格式条款,而应当被视做一般的合同条款。
如所购买的软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物流经营人还可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向该软件的开发商(生产商)和销售商索赔。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商品。因此,《产品质量法》也适用于软件产品。
(2)软件开发合同
对于本企业业务需要的特殊软件,物流经营人则通常会与软件开发商签订软件开发合同,这类合同为技术合同。所谓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又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物流经营人与软件开发商(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多为委托开发合同,目前我国调整此类技术合同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以及第十八章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在物流经营人与软件开发商签订的开发合同中,除了约定开发商要按照物流经营人的要求开发软件之外,通常还含有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即软件开发方通称的“售后服务”的内容。物流经营人和软件开发商作为技术开发合同的合同双方,其权利、义务应当依照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软件开发合同与一般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责任部分的约定。软件开发商为了保护自己,通常都会在此种开发合同中约定责任期限,即开发商对于其开发提供的软件只在一定的期限内负责,通常为一到两年。对于责任期限之后软件出现问题的,开发商也可以作为委托方的物流经营人提供技术服务,但要收取一定的技术服务费。除此之外,开发商还通过合同约定将其承担的责任限于直接责任,即一旦由于软件发生故障,开发商的责任仅限于修改、排除程序中的错误。若此种错误确系开发商的过失造成,则由开发商退还一定款项,但对于由于物流经营人使用含有病毒或有缺陷的程序(BUG)的软件所导致的损失,即间接责任,开发商是不赔偿的。当然,这种合同的约定是否公平、合理值得注意。《合同法》总则对合同的订立、效力、转让等都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软件开发合同作为一种技术开发合同,亦不得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总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约定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如果物流经营人因软件故障遭受损失是由开发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则开发商必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而无论合同中是否免除了开发商的此类责任。
至于开发商通过合同约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于直接责任的范围的合法性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据此规定,作为受托方的软件开发商应当根据其与物流经营人签订的合同之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若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或没有有效规定,则可以根据双方事后达成的协议承担责任;若双方事后仍无法就赔偿达成协议,则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赔偿责任的,则由开发商和物流经营人双方合理承担责任。
当然,物流经营人作为合同的委托方,有自己相应的合同义务,若违反了合同义务给软件开发方造成损失,也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如《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软件这种特殊产品的质量缺陷,引起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产生的责任问题,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在现行法律下,如上所述,要么适用《产品质量法》,要么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技术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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