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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经营人在配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发布时间:2024-05-16

配送活动作为现代物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是众多物流经营人的业务范围之一。然而,不同的物流经营人,其参与配送活动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从而决定了其法律地位不同。

配送活动作为现代物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是众多物流经营人的业务范围之一。然而,不同的物流经营人,其参与配送活动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从而决定了其法律地位不同。以不同的法律关系为根据,实践中各物流经营人参与配送活动的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与用户签订单纯的配送服务合同。这类物流经营人与用户签订单纯的配送服务合同,仅仅为用户提供短距离的货物配送服务,包括拣选、配货、包装、加工、组配等全部或部分配送环节,不提供其他物流服务,如长距离干线的运输服务等。此时,物流经营人与用户之间是配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物流经营人为配送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按配送服务合同的约定,并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参照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确定,如流通加工环节参照关于承揽加工合同的约定,储存环节参照关于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规定等。

(2)与用户签订单纯的销售配送合同。这类物流经营人与用户签订单纯的销售配送合同,除要按用户要求负责集货、配货、送货外,还要负责订货、购货。此时,物流经营人与用户之间属销售配送合同关系,物流经营人为配送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按销售配送合同的约定,并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参照法律最类似的规定,其中关于转移货物所有权部分的权利义务可参照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3)为用户提供含配送的综合物流服务。这类物流经营人一般为综合性物流经营人,或者具有两项(包括配送)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它们除为用户提供短距离的货物配送服务外,还会根据用户要求为其提供长距离干线运输或者专门的仓储服务。此时,物流经营人与用户签订的是物流服务合同,而不是单纯的配送服务合同,物流经营人是物流服务提供者,用户是物流服务需求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物流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予以确定。

(4)以用户的身份出现。这类物流经营人一般是指没有配送中心和配送设备的综合物流经营人,或者虽有配送中心和配送设备但数量或能力不足的物流经营人。这类物流经营人(下称物流经营人A)与客户签订含有仓储服务的物流服务合同后,由于自身没有或者没有足够的配送中心和配送设备,只能将全部或者部分配送服务交由拥有配送中心及配送设备的物流经营人(下称物流经营人B)实际履行。物流经营人B通常为专门提供配送服务的专业配送中心。此时,物流经营人A与物流经营人B之间通常会签订配送服务合同,A为用户,B为配送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配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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