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经营人在仓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发布时间:2024-11-21
不同的物流经营人参与仓储活动的方式不尽相同,法律地位也不同。以不同的法律关系为根据,实践中各物流经营人参与仓储活动的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仅为客户提供仓储服务
这类物流经营人主要是指专门从事营业性服务的公共仓库。当然,综合性物流经营人或其他性质的物流经营人,如果具备仓储条件,而客户只需要提供货物的储存和保管服务的,也可以与客户签订这种仓储合同。但无论哪种情况,此时的物流经营人接受客户委托,专门为客户提供货物的储存和保管服务,除所附带的一些搬运、装卸活动外,一般不提供其他物流服务,如运输服务、配送服务等。此时,物流经营人与客户签订的是仓储合同,双方形成仓储合同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按有关仓储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确定。
(2)为客户提供含仓储的综合物流服务
这类物流经营人一般为综合性物流经营人,或者具有两项(包括仓储)以上的物流服务功能,它们除为客户提供货物的储存和保管服务外,还会根据客户要求为其提供运输或者配送等物流服务。此时,物流经营人与客户签订的是物流服务合同,而不是单纯的仓储合同,物流经营人是物流服务提供者,客户是物流服务需求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物流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予以确定。
这类物流经营人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因仓储服务在物流经营人所提供的全部物流服务中的比重或重要性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在经营合同仓储的物流经营人与客户所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中,仓储服务位于主要地位,比重较大,而其他诸如运输、配送等只是其业务的扩展;而在大型的配送中心与客户所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中,仓储则可能是作为配送的附带服务;一些综合性物流经营人,如中海物流,其与客户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中,仓储、运输、配送等可能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无论哪种情况,均不影响物流经营人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3)以存货人的身份出现
这类物流经营人一般是指没有仓储设备的综合物流经营人,或者虽有仓储设备但库存空间不足的物流经营人。这类物流经营人(下称物流经营人A)与客户签订含有仓储服务的物流服务合同后,由于自身没有仓储设备或者没有足够的库存空间,只能将全部或者部分仓储服务交由其拥有仓储设备的物流经营人(下称物流经营人B)实际履行。物流经营人B通常为专门提供仓储服务的单位,如公共仓库。此时,物流经营人A与物流经营人B之间通常会签订仓储合同,A为存货人,B为保管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仓储合同规定的法律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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