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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经营人在运输中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24-05-06

物流经营人在运输中的法律地位

物流经营人在运输中的法律地位

①具有运输作业能力的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具有运输作业能力的物流经营人即以自身拥有的交通运输工具自行完成物流中的运输活动的企业。物流经营人与物流需求方(即货方)签订物流服务合同,类似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亲自完成合同约定的运输,也可以对运输事项另作安排。很多物流经营人本身就拥有一定的运输能力,尤其是由运输企业转型而来的物流经营人,他们往往拥有自己的车队、船队,甚至铁路专线。因而,物流经营人要按照物流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比运输合同中对承运人的要求还要严格。

②不具有运输作业能力的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不具有运输作业能力的物流经营人即利用他人的交通运输工具,组织物流中的运输活动的企业。运输虽然是物流系统的重要环节,但并不要求物流经营人本身具有完成运输的作业能力。通常,这类物流经营人通过与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人签订租用合同,或者以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方式完成运输活动。此时,物流经营人仍然对物流需求方承担受托人的义务,但由于它为了完成运输又与实际履行的运输方签订分合同,从而,根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如果物流经营人选择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与运输工具的出租人签订租用合同,它就又具有了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即需要承担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如果物流经营人选择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它就是使自己处于托运人的法律地位,在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承担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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