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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联运的有关规章

发布时间:2024-05-16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适用的规章很多,有的规章仅适用于铁路部门,有的规章对铁路、发货人、收货人都适用。现仅将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均必须遵守的规章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适用的规章很多,有的规章仅适用于铁路部门,有的规章对铁路、发货人、收货人都适用。现仅将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均必须遵守的规章概述如下:

(一)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

它是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各国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在办理铁路货物联运时都必须遵守的基本文件。《国际货协》对运输合同的缔结、运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铁路的责任、发货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均作了规定。

(二)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决定办事细则》(简称《货协细则》)它具体规定了参加《国际货协》的铁路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联运业务时所

必须遵守的铁路内部的办事程序及调整各铁路间相互关系的规则,它只适用于铁路的工作人员和铁路之间的关系。

(三) 《关于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的协约》

它规定了《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简#《统一货价协约》)的法律地位,关于统一货价的施行修改补充等具体事项,还规定了与采用统一货价有关的清算、有关的工作语种等,它只适用于铁路本身。

(四)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简称《统一货价》)

它规定了参加《统一货价》的铁路,按照《国际货协》的条件利用铁路运过境货物时,办理货物运送的手续、过境运送费用的计算、货物品名分等表、过境里程表和货物运费计算表等内容,对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都适用。

中国铁路自1991年9月起施行上述规定。

(五) 《国境铁路协定》和《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

《国境铁路协定》是由相邻国家签订的,它规定了办理联运货物交接的国境站、车站及货物交接条件和方法、交接列车和机车运行办法及服务方法等内容。

我国与前苏联、蒙古、朝鲜、越南各铁路分别签订有国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

(六) 《国际旅客联运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车辆使用规则》(简称《车规》)

主要对铁路车辆部门和国境站适用。

(七) 《关于国际旅客和货物联运清算的协约》和《国际旅客和货物联运清算规则》(简称《清算规则》)这两个规章适用于铁路部门。

(八) 《国际货协》附件中的各项《规则》

(九) 我国有关的规章和文件

我国有关的规章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危险货物运送规则》,有关的文件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

(十)中国、朝鲜、蒙古、前苏联四国的铁路、贸易总站及铁组委员会代表参加的四方联运会议该会议的任务主要是检查上年度计划完成的情况;商定当年的货运计划、进出口与过境年度运输计划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