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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保险

发布时间:2024-05-15

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财产因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

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财产因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

(一)海上保险的种类

海上保险按照保险标的划分,可以分为船舶保险、运费保险、保障赔偿责任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以及海上石油开发保险5种。

1.船舶保险

以船舶为保险标的,当船舶在航行或其他作业中受到损失时,予以补偿。包括船舶定期保险、航程保险、费用保险、修船保险、造船保险、停航保险等。

2.运费保险

以运费为保险标的,只按航程保险,通常以全损为投保条件。海损后船舶所有人无法收回的运费由保险人补偿。

3.保障赔偿责任保险

船舶所有人之间相互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主要承保保险单不予承保的责任险,对船舶所有人在营运过程中因各种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罚款等均予保险。

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以海运货物为保险标的。主要有平安险,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水溃险,除负责平安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因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负责保险条件中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意外损失。

5.海上石油幵发保险

以承保海上石油开发全过程风险为标的。属于专业性的综合保险。此种保险的保险期很长,因开发周期的原因,可达十余年。

(二)海上保险合同主客体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与海上保险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

1.保险人(Insurer)

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各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它们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国家经营保险以及个人经营保险等。不论哪种保险组织形式,要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必须经过政府机构的批准,取得保险人资格。在我国,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海上保险业。

2.投保人(Proposer)

投保人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但是投保人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

3.被摇险人(Insured)

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是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获取保险保障的直接承受者,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海上保险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体的,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具有可保利益的人可以将其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投保,如投保的是全

部利益称之为“足额保险”;如部分利益投保的则为“不足额保险”;如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称之为“超额保险”。

(三)海上保险合同内容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海上保险合同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

义务。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等。

"I.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名称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我国,保险人均为保险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我国《保险法》第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给予保险的财产、责任或利益。保险标的的范围很广,主要有船舶、货物以及其他与航海有关的财产和利益。

3.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在实际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要正确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困难的,无论是对设备异常复杂、国际市场价值变动不定的现代船舶,还是对品种繁多、运杂费不易计算的货物来说,都是如此,所以,通常都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来议定约束双方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对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的最高数额。其约定应以不超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为限。如此金额与保险价值一致即为全额保险。如果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全损,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保保险价值的一部分,这种保险称为不足额保险。在不足额保险条件下,被保险人应对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之间的差额自行负责,保险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5.保险责任祁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只对发生在保险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

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范围。在不同的海上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风险范围是不同的。我国《海商法》第242条、第243条和第244条规定了保险人在货物、船舶保险责任中的除外责任。

6.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又称保险期限,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确定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效力发生和终止的期限。不同的保险合同有着不同的保险期限。它一方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另一方面又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期限。

7.保险费

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的对价。双方当事人关于保险费条款必须达成一致,合同方能成立,否则保险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成立后,如果被保险人拒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仍有权解除合同。